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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55Q/2018-848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嵊州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18-05-17 00:00:00
有效性: 225 发文字号:  嵊人社〔2018〕68号
文件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嵊州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7 00:00
信息来源:嵊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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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公立医院:

现将《嵊州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嵊 州 市 财 政 局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16日

嵊州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根据《嵊州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嵊市委办发〔2017〕203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一、基本原则

根据“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医院的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科学核定各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量。

二、范围对象

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为全市公立医院,对象为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

(一)总量核定办法

公立医院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仍有结余的,在优先弥补历年亏损和化解历史债务(不少于年度收支结余的25%)后,可按一定比例用于人员奖励,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进行管理。人力社保、财政和卫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医院工作量和服务质量、医院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情况确定用于人员奖励的比例。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医院不得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除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外,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人均增长率一般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150%。

没有结余的,绩效工资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核定程序

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以当年医院收支节余情况、绩效考核得分等为主要依据,实行一年一核,在次年第一季度核定。各公立医院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医院收支情况、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全体职工收入情况报卫计局,由卫计局核实后,根据各医院收支结余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奖励比例和分配办法的建议,报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发放。

核定总量时按照医院当年年平均人数计算。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当年公立医院的规模、人员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分配

根据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办法及医院内部绩效分配办法发放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前,各公立医院可按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薪酬,其余部分待总量核定后再予分配。

(四)绩效工资总量范围

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符合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管理政策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

2、向突出贡献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部分;

3、儿科医生岗位补贴;

4、援外(援非、援疆、援藏等)人员的生活补贴;

5、其他国家、省、市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各公立医院应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发放,实际发放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

卫计部门负责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日常监管机制,指导督促各医院出台科学合理的内部绩效分配方案,控制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五、经费来源

本次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本试行办法自2017年开始试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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