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30683689953732G/2019-8994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招商投资中心 | 公开日期: | 2019-04-24 18:11:5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 |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嵊州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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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18〕83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嵊州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
为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嵊州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嵊政办〔2016〕45号)部分内容作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信用贷款采用两种模式实施,分别为:政府与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模式(以下简称三方模式)和政府与银行双方合作模式(以下简称双方模式)。以下二至五为双方模式实施条款,以下六、七为三方模式实施条款,以下八、九为双方模式、三方模式共同实施条款,其他事宜按《嵊州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嵊政办〔2016〕45号)文件实施。 二、双方模式的首期合作方选择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期安排种子基金1000万元,后期规模由协议各方根据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资金由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种子基金专户转入。 三、采用双方模式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利率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息。单个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5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特别优质的项目,经协议各方共同确认同意后,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内(含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 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以双方模式放贷的,市政府每年按月均贷款余额3%的比例,专项补偿放贷银行作为风险补偿。采用双方模式贷款的企业,其贷款不再贴息补助。 五、种子基金信用贷款发生坏帐损失经科技局、产基委办公室对坏帐进行审核后,报产基委或市政府批准,单笔贷款损失由市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银行按损失金额以2:8比例承担。当市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损失总额达到实际发放贷款本金总额的10%时,不再承担损失,余下金额银行承担。市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损失的资金从种子基金专户中支付,并于次年一季度前由财政补足。 六、三方模式中保险公司对贷款进行保险,保险费(含企业实际控制人意外险保费)年费率按不超过实际贷款额度的2.5%收取调整为保险费(含企业实际控制人意外险保费)年费率按不超过实际贷款额度的3%收取。 七、双方模式试行基本成熟后,经三方模式协议各方同意,三方模式也可以申请变更为双方模式运行。 八、在两种模式同时运行期间,申请企业经审核后,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及种子基金贷款模式选择推荐银行,也可要求同时向各协议银行推荐,但最终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贷款。 九、为切实发挥种子基金作用,提高种子基金绩效,如种子基金贷款(授信)达不到一定规模,则应对合作银行及合作模式等作适当调整。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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