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及编码 | 涉及环节名称 | 设置依据 | 保留理由 | 备注 |
1 | 公司变更登记(许可-00399-002) | 在报纸刊登合并、分立、减资声明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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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注销登记(许可-00399-003) | 在报纸刊登清算公告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声明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已实现网上公示、零材料、零费用 |
3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变更)(许可-00399-022) | 在报纸刊登合并、分立、减资声明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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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注销)(许可-00399-023) | 在报纸刊登清算公告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声明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已实现网上公示、零材料、零费用 |
5 | 合伙企业注销(许可-00399-044) | 在报纸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声明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已实现网上公示、零材料、零费用 |
6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许可-00701-003) | 在报纸刊登注销声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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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 已实现网上公示、零材料、零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