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102R/2020-828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文广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0-03-05 10:10:5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 |
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 |||||||||||
| |||||||||||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省、绍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申报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传承项目必须是嵊州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四)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仅存的传承人或同一代表作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能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技能; (五)在嵊州市内或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六)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身体健康,具备传承能力。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嵊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条 公民提出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申请人在该遗产项目中的从业时间、学习和实践经历;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在该遗产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二)本人联系(服务)的传承基地(单位)证明或协议等材料; (三)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资料。 第五条 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经申报、复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嵊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部门对材料进行汇总、核定后,向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申报。 (二)复核:嵊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部门复核申报材料,提出意见,报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负责嵊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议工作,并由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四)公示:评审结果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 (五)公布:根据公示情况,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拟定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下发文件、颁发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权力。 第七条 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及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示展演等传播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必须联系一个嵊州市及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命名的传承基地,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调查、记录、整理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传承人每年需向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接受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监管。 (六)完成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嵊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实后,嵊州市人民政府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3月24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