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17XL/2020-870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0-04-03 09:08:3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 |
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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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洪水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全省洪水预警发布工作,负责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以及杭嘉湖平原的洪水预警发布工作。省水文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洪水预警发布。 第四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下辖县(市、区)洪水预警发布工作。按如下权限负责市级洪水预警发布工作。杭州市负责分水江的洪水预警发布。宁波市负责甬江的洪水预警发布。温州市负责飞云江、鳌江和楠溪江的洪水预警发布。湖州市负责西苕溪的洪水预警发布。绍兴市负责曹娥江的洪水预警发布。金华市负责辖区内钱塘江重要支流的洪水预警发布。衢州市负责辖区内钱塘江重要支流的洪水预警发布。台州市负责椒江的洪水预警发布。丽水市负责辖区内瓯江重要支流的洪水预警发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江河(省、市负责发布的除外)实测或预报达到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预警信息发布。 第五条 洪水预警发布分为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专业预警信息(以下简称“专业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洪水预警依据洪水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等级,分别代表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洪水预警信号执行水利行业标准《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 第六条 专业预警信息一般包括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等级(水位、流量)和防御建议等。专业预警信息发布采用预警通知的方式,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情况,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第七条 社会公众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等级和防御指南等内容。 第八条 社会公众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第九条洪水预警等级应根据洪水预警发布标准执行。洪水预警标准以流域或区域代表水文(或水位)站(以下简称“预警站”)的洪水水位为主要指标,明确选定的预警站、标准确定原则、预警站各等级水位值等主要内容。浙江省省级洪水预警发布标准见附件。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洪水灾害的特点和水文(或水位)站网实际情况,制定洪水预警发布标准。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洪水预警信息,加强值班值守,做好洪水防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7 日开始施行。 附件 浙江省省级洪水预警发布标准 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我省主要江河流域洪水调度(防御洪水)方案等,制定浙江省省级洪水预警发布标准。 一、省级预警站 钱塘江干流的洪水预警站选用衢州站、兰溪站、金华站、桐庐站和闻家堰站五个;浦阳江选用诸暨(太平桥)站;东苕溪选用瓶窑站、余杭站两个;杭嘉湖平原选用嘉兴站,瓯江选用丽水站、鹤城站等两个。 二、标准确定原则 当预警站水位达到设定的各等级预警标准水位时,启动、调整相应的洪水预警信号。 1.洪水蓝色预警:预报预警站水位将接近警戒水位(嘉兴站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洪水黄色预警:预报预警站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预报嘉兴站水位将超过保证水位,低于 5 年一遇水位;预报金华站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低于 10 年一遇水位)。 3.洪水橙色预警:预报预警站水位将超过保证水位,低于 20年一遇水位(预报嘉兴站水位超过 5 年一遇水位,低于 10 年一遇水位;预报金华站水位超过 10 年一遇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4.洪水红色预警:预报预警站水位将超过 20 年一遇水位(预报嘉兴站水位将超过 10 年一遇水位;预报金华站水位将超过保证水位)。 三、预警站各等级水位值 浙江省省级洪水预警站各等级水位值见下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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