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00R/2020-5829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0-05-2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财执法〔2020〕7号
当事人:嵊州市煤气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6232XL
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禹溪村
根据中共嵊州市纪委《关于嵊州市煤气公司涉嫌隐匿、变造充气通知单截留营业款等问题的移送函》(嵊纪移字〔2019〕第4号),嵊州市财政局于2019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实施的隐匿、变造充气通知单截留营业款、随意销毁备查账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6年至2018年,你单位采用变造充气通知单截留营业款、煤气溢余款和废旧煤气瓶销售款不入账等方式设立账外账,用于发放员工福利,且故意销毁账外资金账簿。单位会计明知单位存在账外资金,仍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未进行有效会计监督。
以上事实,有嵊州市纪委移送的资料、嵊州信元会计师事务所对煤气公司2005年至2019年5月的财务审计情况反馈和财政检查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影响较大。
按照法定程序,市财政局已于2020年5月1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市财政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五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嵊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嵊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