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0-10053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0-05-09 17:07:50 |
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2019)66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的嵊私名预核〔2001〕第112号文件中核准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公司使用“甘霖”字号的行政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19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公司(原甘霖木业社)的老职工,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申请程序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嵊私名预核〔2001〕第112号文件,核准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公司使用“甘霖”字号,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投资权、财产权、不动产权及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的嵊私名预核〔2001〕第112号文件中核准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甘霖”字号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甘霖”可以当做字号使用。经查重,“甘霖”字号除被改制企业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公司外,同行业无重名,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甘霖”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二、被申请人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名称核准行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及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53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已认定申请人不具有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经审查查明: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0日,注册资金2010万元,企业性质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以下5个自然人:尹某甲、尹某乙、周某某、吕某某、俞某某。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书、行政答辩状,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2018)浙0683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6民终53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就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马某某不是该公司股东,且马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该公司具有出资行为或其他取得股权行为。其次,“甘霖”字号的使用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故申请人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马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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