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78R/2020-8522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城乡规划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0-07-23 16:31:23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件形式反馈至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管理科。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来信请寄:嵊州市官河路518号
电子邮箱:5 2 6 3 7 8 7@qq.com
联系电话:0575-83335315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防止违法使用相关房屋,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相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现就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依据
(一)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若干意见》(嵊政〔2016〕47号)执行。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试行)》(嵊政〔2019〕58号)执行。
(三)其他情况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需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再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类型,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依据”中相关规定取得相应书面准入资料;
(二)申请单位向自然资源局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自然资源局进行初审;
(三)初审同意后,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务办公系统征求市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核、建筑质量审核)、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意见,并在网站和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四)公示无异后,自然资源局提交市规审委审查;
(五)审查同意后,自然资源局报市土地会审后明确需缴纳的房屋收益金,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缴纳;
(六)申请单位缴纳房屋收益金,凭发票向自然资源局申领“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格式详见附件);
(七)自然资源局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oa.sz.gov.cn)以邮件形式告知属地政府和市综合执法局;
(八)申请单位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准予经营许可,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
三、相关部门职责及相关要求
属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房屋按法定用途使用,杜绝出现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属地政府要加强日常巡查及管理,发现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要求及时书面告知综合执法局。
(二)自然资源局在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后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期限届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告知原申请单位及时申请延期、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要及时告知属地政府和综合执法局。
(三)建设局应加强改变用途房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房屋质量监管,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四)综合执法局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或相关单位告知的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用途房屋,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给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单位。
(五)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载明的建筑物用途核发相关经营许可。
(六)教体局、民政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事项涉及房屋用途时,要切实审核房屋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发现未取得“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或已超过批准有效期的,但实际已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要及时书面告知属地政府和综合执法局。
(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届满,逾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同意,综合执法局要督促原申请单位将建筑恢复至原用途,教体局、民政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审批范畴,督促原申请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注销相关许可。
(八)不得使用市规审委会议纪要作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未提供自然资源局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作出相关许可。
四、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具体要求
(一)有效期及土地收益金缴纳
1.初次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统一定为5年,土地收益金一次性缴纳5年;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统一定为2年,土地收益金一次性缴纳2年。
2.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有效期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初次申请起始时间按土地收益金发票时间计算,办理延期的起始时间按上一期到期时间计算)。
(二)最小单元及平面布置
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最小单元为单幢建筑物,不得对单幢建筑局部临时改变用途(单幢建筑物有多种用途,局部改变用途后整幢建筑物为单一用途的除外)。
2.初次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区域内如有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应将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拆除或处置到位;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延期时,如发现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应处置到位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3.一个地块内多幢建筑物部分临时改变用途形成不同使用功能的区域时,不同区域之间应设置硬质隔离,各个区域均应设置面向城镇道路的独立出入口,出入口宽度、位置等应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三)改造方案及配套设施
1.初次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需对建筑内部进行改造的,应同步报送改造方案,改造方案需满足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延期的,不得对建筑内部再次进行改造。
2.初次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在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同时,如需对建筑立面进行改造,应同步报送立面改造方案;立面改造方案应包括改造前后立面效果图对比、所用材料等相关内容;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延期,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再次改造,确需改造的,应同步报送立面改造方案。
3.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时因消防等强制性规范要求增设消防通道、楼梯、电梯、卫生间、配电房等公用设施和部件的,允许按强制性规范要求增设相关配套设施,但不办理产权登记,拆迁、征收时不予补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到期后直接拆除。
(四)其他要求
1.初次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时应明确改变后的建筑用途,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延期时建筑用途不变,如需再次改变建筑用途,应按初次审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不能直接延期。
2.初次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延期不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务办公系统征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项目意见时,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作同意。
3.已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临时改变用途期间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4.城市更新改造计划一经发布,该计划中明确的改造区域内,停止新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及延期。
5.经合法审批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临时改变用途有效期内被征收的,房屋用途按原用途认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本金予以退还。
五、附则
(一)永久改变房屋用途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嵊州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对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
(四)本通知发出后,属地政府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改变房屋用途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整治。摸排阶段要求在10月1日前完成,并将摸排结果报市府办、自然资源局和综合执法局;属地政府对发现的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虽经审批但已超出有效期的房屋,与综合执法局一起督促产权单位及时补办改变房屋用途手续或恢复原房屋用途。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年底前完成。
二〇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