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专班推进指数评价体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农业专班推进指数评价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嵊州市农业专班
(嵊州市农业农村局代章)
农业专班推进指数评价体系
一、评价对象
农业专班推进指数评价对象为11个设区市和90个县(市、区)(不包括经济开发区)。
二、评价指标
农业专班推进指数评价体系共设11个指标。
(一)农业增加值(5分)。按季度、年度考核。增加值增长速度大于等于1.5%得满分,零增长及以下得基本分,其他按完成比例得分。
(二)综合生产能力(15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3分),永久基本农田实有保护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数的,得满分,低于不得分。高标准农田建设(2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2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粮食功能区保持种粮属性(8分),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粮面积占比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得满分,低于的按比例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三)粮食播种面积(16分)。粮食播种总面积(6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早稻播种面积(4分)、晚稻播种面积(2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市、县(市、区)得基本分。粮食播种面积增量(2分),播种面积(累计数)增量最多的市、县(市、区)得2分,其他按比例得分。播种面积增长(2分),按实际增长比例得分,增长5%及以上得2分。
(四)粮食总产量(5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粮食减产的,视实际情况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五)粮食农资储备(15分)。储备实物库存(5分),月末储备实物库存占储备规模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70%以上)的得5分;实物库存占比60%-70%的得4分;实物库存占比50%-60%的得3分;50%及以下的不得分。成品粮储备规模落实(5分),达到省下达规模数的得5分,未达到不得分。本轮新增成品粮储备规模规定到位时间前按原规模评价,规定到位时间后根据新增规模评价。粮食企业库存(2分),列入统计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大于等于必要库存要求数量的,得2分;较必要库存数减少10%以内,得1.5分;减少幅度10%-20%,得1分;以此类推,按库存数量比例得分。农资应急储备(3分),粮油种子、农药和化肥储备各1分,分别按规定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的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分。
(六)生猪存栏(28分)。生猪存栏(14分),分别按照月度、年度实现率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能繁母猪存栏(2分),按环比得分,无能繁母猪存栏的市、县(市、区)不得分。新增产能(8分),任务场建设进度4分,落实场2分,已开工产能2分,按完成情况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任务场建设进度的基本分。生猪存栏和目标增量(2分),按生猪存栏和目标增量分别占全省总存栏和总目标增量的比例得分,存栏和目标增量占比最多的市、县(市、区)分别得1分,其他按比例得分。生猪存栏环比增长(2分),按生猪存栏月度环比增长情况得分,存栏环比有增长的得1分,月度环比增长最多的市、县(市、区)得2分,其他按比例得分。
(七)猪肉应急保障(6分)。冻猪肉储备(3分),完成省下达储备任务的得3分,完成50%以上的按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主渠道建设(3分),屠宰、流通、终端主渠道冷链体系建设各1分,按完成比例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八)油菜生产(4分)。油菜播种面积和油菜籽总产量各2分。油菜播种面积按今年冬种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油菜籽总产量实际完成数达到或超过上年总产量得2分,未达到的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的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九)油茶生产(4分)。油茶种植改造面积和油茶籽总产量各2分。油茶种植改造面积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油茶籽总产量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十)食油储备规模(2分)。月末储备实物库存占储备规模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70%以上)的得2分;实物库存占比60%-70%的减0.25分;实物库存占比50%-60%的减0.5分;50%及以下的不得分。
(十一)扣分项(10分)
1.根据年度内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利用监测、日常督查等,每发现一起违法违规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所在县(市、区)扣0.2分,所在市扣0.1分,最多扣2分。
2.每发现一起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的,所在县(市、区)扣0.2分,所在市扣0.1分,最多扣1分;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比例大于20%扣1分,大于15%小于等于20%扣0.8分,大于10%小于等于15%扣0.6分,大于5%小于等于10%扣0.4分,小于等于5%扣0.2分,最多扣1分。
3.故意瞒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每发现一起,所在县(市、区)扣1分,所在市扣0.5分,最多扣2分。
4.每发生一次粮食、生猪、食用油脱销断档、价格暴涨的,所在县(市、区)扣1分,所在市扣0.5分,最多扣2分。
5.每发生一起“农民卖粮难”、农民集体上访和投诉的,所在县(市、区)扣1分,所在市扣0.5分,最多扣2分。
三、评价办法
(一)分值权重。农业专班推进指数评价总分100分,扣分项总分10分。
(二)评价主体。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指标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汇总上报评价结果。
(三)评价时间。次月10日前,各设区市将所辖县(市、区)相关指标数据汇总后,分别报送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对照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于次月12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汇总。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农业专班工作分工,省级相关部门把每周、每月工作调度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汇总。
(二)为使评价过程公正科学、结果真实可信、防止弄虚作假,专班采取浙江调查总队数据和实地核查进行验证。统计数据造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
附件:农业专班推进指数评价细则
附件
农业专班推进指数评价细则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牵头打分部门 |
1 | 农业增加值 | 5 | 按季度、年度考核。增加值增长速度大于等于1.5%得满分,零增长及以下得基本分,其他按完成比例得分。计算公式:得分=基本分+实际值/1.5*(分值-基本分)。 | 省统计局 |
2 | 综合生产能力 | 15 | 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3分),永久基本农田实有保护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数的,得满分,低于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②高标准农田建设(2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③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2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④粮食功能区保持种粮属性(8分),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粮面积占比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得满分,低于的按比例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
3 | 粮食播种面积 | 16 | ①粮食播种总面积(6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②早稻播种面积(4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市、县(市、区)得基本分。考核时间节点为5-7月。 ③晚稻播种面积(2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市、县(市、区)得基本分。考核时间节点8-12月。 ④粮食播种面积增量(2分),播种面积(累计数)增量最多的市、县(市、区)得2分,其他按比例得分。 ⑤播种总面积增长(2分),按实际增长比例得分,增长5%及以上得2分。增长比例=(月度实际完成数-月度任务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月度任务数)*100%。 | 省农业农村厅 |
4 | 粮食总产量 | 5 | 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考核时间节点为6月底小麦、8月底早稻、12月底晚稻及全年粮食产量。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减产的,视实际情况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 浙江调查总队 |
5 |
粮食农资储备
粮食农资储备 |
15
15 | ①储备实物库存(5分),月末储备实物库存占储备规模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70%以上)的得5分;实物库存占比60%-70%的得4分;实物库存占比50%-60%的得3分;50%及以下的不得分。 ②成品粮储备规模落实(5分),达到省下达规模数的得5分,未达到不得分。本轮新增成品粮储备规模规定到位时间前按原规模评价,规定到位时间后根据新增规模评价。 具体评分细则:1.所有定量、定性指标任务都有的县(市、区),按照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2.某一项定性或定量指标没有的县(市、区)该指标分值分摊至其他指标;3.所有定性及定量指标均没有的县(市、区)采用市本级分数;4.有目标任务但未被纳入推进指数考核范畴的区,指标任务纳入市本级考核。将市本级视作一个县(市、区)进行评分。在评价设区市分数时,将所辖各县(市、区)分数总和简单算术平均后*50%,加上市本级分数*50%,加总后得到设区市分数。具体公式为:设区市分数=所有县(市、区)分数总和/县(市、区)数量*50%+市本级分数*50%。 ③粮食企业库存(2分),列入统计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大于等于必要库存要求数量的,得2分;较必要库存数减少10%以内,减0.5分;减少幅度10%-20%,减1分;以此类推,按库存数量比例得分。 ④农资应急储备(3分),粮油种子、农药和化肥储备各1分,分别按规定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的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分。考核节点按入库时间计,小麦、油料种子在7月底前入库,早稻种子在9月底前入库,其他(玉米、大豆等)在12月底前入库,晚稻在次年1月底前入库,农药、化肥均在8月底前入库。 |
省粮食物资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供销社
省粮食物资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供销社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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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存栏
生猪存栏 |
28
28 | ①生猪存栏(14分),其中月度任务8分、年度任务6分,按月度、年度实现率分别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②能繁母猪存栏(2分),按环比得分,环比上月持平得1分,环比上月每增减1%,分别增减0.2分,增减最多不超过1分;无能繁母猪存栏的市、县(市、区)不得分。 ③新增产能(8分),其中:任务场建设进度(4分),按照建设任务场的平均完成率打分,其中,每个场按完成前期准备、土建阶段(按进度比例)、设备安装、竣工投产分别占20%、50%、20%、10%比例加权赋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如有新建万头猪场,最大规模的新建场视作任务场,按建设进度赋分;无任务亦无新建万头猪场的县(市、区)得基本分。落实场(2分),对任务场外的新(扩)建万头猪场,按进度赋分,每开工1个得0.5分,每完成设备安装1个得0.8分,每投产1个得1分,最多不超过2分;有多个任务场的,除建设进度最快的1家任务场外,其余可按落实场赋分。已开工产能(2分),任务场均已开工的得基础分0.5分;对列入周进展表且已开工的新(扩)建万头以上猪场,按设计出栏总量赋分,其中,市按照每10万头得0.3分,县(市、区)按照每1万头得0.1分,最多不超过2分;母猪场按3头仔猪折合为1头商品猪计算。 ④生猪存栏和目标增量(2分),按生猪存栏和目标增量分别占全省总存栏和总目标增量的比例得分,存栏和目标增量占比最多的市、县(市、区)分别得1分,其他按比例得分。具体公式为:生猪存栏占比得分=1*(实际存栏/全省存栏量)]/[最多市、县(市、区)存栏量/全省存栏量];目标增量占比得分=1*(实际存栏目标增量/全省存栏目标增量)/[最多市、县(市、区)存栏目标增量/全省存栏目标增量]。 ⑤生猪存栏环比增长(2分),按生猪存栏月度环比增长情况得分,存栏环比有增长的得1分,月度环比增长最多的市、县(市、区)得2分,其他按比例得分。具体公式为:1*[实际增长率-增长最小市、县(市、区)增长率]/[增长最大市、县(市、区)增长率-增长最小市、县(市、区)增长率]+1。 |
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 |
7 | 猪肉应急保障 | 6 | ①冻猪肉储备(3分),完成省下达储备任务的得5分;完成50%以上的按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 ②主渠道建设(3分),其中:屠宰环节(1分),冷库0.5分、冷藏车0.5分;要求每个猪肉供应主渠道企业(持A证生猪屠宰企业),至少配备1个冷库、1台冷藏车,有多个猪肉供应主渠道企业的市、县(市、区)根据冷库、冷藏车辆配置比例赋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流通环节(1分),根据重点保供和物流运输企业的冷库、冷藏车辆配备情况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终端环节(1分),其中城市农贸市场0.7分、农村农贸市场0.3分;根据农贸市场冷链体系改造提升和平价猪肉摊位设立情况,按指标完成比例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 省粮食物资局 省商务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
8 | 油菜生产 | 4 | ①油菜播种面积(2分)。按今年冬种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②油菜籽总产量(2分),实际完成数达到或超过上年总产量得2分,未达到的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 省农业农村厅 |
9 | 油茶生产 | 4 | ①油茶种植改造面积(2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②油茶籽总产量(2分),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50%及以下不得分。无任务的县(市、区)得基本分。 | 省林业局 |
10 | 食油储备规模 | 2 | 月末储备实物库存占储备规模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70%以上)的得2分;实物库存占比60%-70%的减0.25分;实物库存占比50%-60%的减0.5分;50%及以下的不得分。 | 省粮食物资局 |
11 | 扣分项 | 10 | ①根据年度内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利用监测、日常督查等,每发现一起违法违规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所在县(市、区)扣0.2分,所在市扣0.1分,最多扣2分。 ②每发现一起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的,所在县(市、区)扣0.2分,所在市扣0.1分,最多扣1分;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比例大于20%扣1分,大于15%小于等于20%扣0.8分,大于10%小于等于15%扣0.6分,大于5%小于等于10%扣0.4分,小于等于5%扣0.2分,最多扣1分。 ③故意瞒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每发现一起,所在县(市、区)扣1分,所在市扣0.5分,最多扣2分。 ④每发生一次粮食、生猪、食用油脱销断档、价格暴涨的,所在县(市、区)扣1分,所在市扣0.5分,最多扣2分。 ⑤每发生一起“农民卖粮难”、农民集体上访和投诉的,所在县(市、区)扣1分,所在市扣0.5分,最多扣2分。 | 省农业农村厅 省粮食物资局 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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