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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815U/2021-8898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1-01-07 18:06:23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嵊综执〔2020〕33号

发布日期:2021-01-07 18:06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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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嵊综执〔202033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王松平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在禁钓区内设立若干垂钓点的建议》已收悉,感谢你对城市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该提案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五水共治”及嵊州市“美丽河湖建设相关要求,切实改善城市河道水质,根据《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要求,20177月我市划定了从长乐江环城西桥至嵊州大桥,澄潭江城南大桥至东桥,剡溪江东桥至艇湖水利枢纽(橡皮坝)区域内城市河道水域全面禁止游泳、洗澡、洗涤和垂钓,并由市政府对外公告,剡湖和湿地公园由市建设局划定。自公告发布起,我局联合市水利局开展了“四禁”劝导、宣传工作,并于当年10月份开始以劝导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执法整治工作,目前在禁钓区域内垂钓得到较为有序的规范,确保了我市“美丽河湖”建设

如要设置垂钓点,在河道内搭建相应的钓台,将有碍河道行洪安全,与《水法》《防洪法》相违背,且目前我市正进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及国家卫生城市复评工作,河道垂钓点的设置与“美丽河湖”建设相冲突,另外,禁钓区内垂钓点的设置还需兼顾垂钓者安全、水质安全、河道行洪安全、环境卫生等一系列问题,水利部门的意见是不宜设置。

随着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民的意见和呼声,我局建议先由属地乡镇、街道对非饮用水源区域进行摸排,并报水利部门同意后可在禁钓区外设置有偿垂钓点,相关管理工作由属地社区、村负责,以满足广大市民的需求。

最后,再次感谢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城市管理事业。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15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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