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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55Q/2021-69408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嵊州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1-10-22 10:55:55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人社〔2021〕110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13-2021-000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2 10:55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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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嵊人社〔2016〕108号)以及《关于嵊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嵊劳社〔2007〕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管理,遵循“减少发生、保障待遇、防止骗保、基金安全”的原则,创建工伤预防机制,规范工伤认定和工伤经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管理有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行五项制度

(一)义务宣传员制度

人力社保部门聘请志愿者为工伤保险政策义务宣传员,会同应急管理、建设等部门, 加强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加强事先防范;义务宣传员在做政策宣传时,要持证亮明身份,由市人力社保局发证,注明“工伤保险政策义务宣传员”。

(二)48小时伤情报告制度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如因工作原因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等,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告;其他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报告。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第1天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并记录好联系电话。报告电话:83184436。

(三)72小时伤情核查制度

根据用人单位报告的内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的外伤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在核查时,持证并亮明身份,由人力社保局发证,注明“工伤保险核查员”。

(四)农民工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关于嵊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嵊劳社[2007]126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农民工登记备案,具体做法如下:

1.首次参保登记备案。建筑工程项目在社保中心建立工伤保险参保档案后,对首次招录用的农民工做好登记备案。

2.新增农民工登记备案。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进程,招用相关的农民工,招用后及时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备案。

3.解聘人员及时减员。随着项目建设进程,对项目完工后相关农民工离开工程建设项目的,要及时到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五)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定点制度

社保部门与医疗机构双方以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机构要配合社保部门做好有关调查工作。

二、完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机制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与五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挂钩。

(一)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嵊人社[2016]108号)文件精神,增设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条件,增设条件如下:

1.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50%征收。

2.发现用人单位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次年不得下调缴费费率。

3.一个年度内,2次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的,次年不得下调缴费费率。

(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嵊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嵊劳社[2007]126号)精神,结合目前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调整“缴费费率”有关政策,调整如下: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3亿元(含3亿)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总造价的0.1%。以后视基金结余情况再作调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以上级部门新规定为准。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嵊  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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