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1-69198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1-10-08 16:18:2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1〕104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1-00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12月15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标(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时间为准)并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符合《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嵊政办〔2019〕18号)规定,在有效期内尚未参加原被征地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2021年10月底前按原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的办法参保。缴费标准为2019年度嵊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60个月,其中财政定额补助18000元,计为5年缴费年限,发放相应的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
1.未到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如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15年的,可在2021年11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账户;按时足额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被征地缴费折算的工龄的有关待遇,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符合退休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的,在2021年11月底前办理完毕,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满15年。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经本人申请可适当降低60周岁(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年龄统一计算至本人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缴费到账后的次月起,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逾期不补缴的,按参保时缴费(含财政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二是可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增设档次。(具体按绍市人社发〔2021〕23号文件执行)。
二、已办理原被征地养老保障参保手续但尚未缴费的人员,在2021年10月底前缴费的,按第一条执行。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被征地参保指标,参保指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予以核销。
三、2020年12月15日前产生的已参加原被征地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尚未并轨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衔接条件的人员
1.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2021年11月底前,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在系统中操作衔接业务,原A档人员折算3年10个月,B档人员折算5年,C档及以上的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衔接后按第一条执行。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的人员。在2021年11月底前,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相关办理参保手续。按第一条办理补缴手续。到龄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补缴满15年后按第一条第1点享受待遇;到龄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第一条第2点执行。
3.未及时办理衔接手续,按原政策标准(含当年财政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不符合衔接条件的人员:
1.下列人员不符合衔接条件:
(1)未满16周岁的人员
(2)未在嵊州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
(4)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5)出国(境)定居的人员。
2.不符合衔接条件的人员,按原政策标准(含当年财政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
四、2020年12月15日前产生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办理补缴后,根据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其待遇平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因预发转计发、增资、丧抚费,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各类待遇差,由市人民政府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与遗属待遇、精减待遇不再重复享受。继续享受企退人员社区化管理服务,每年按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核拨给乡镇街道相关经费。
五、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分两类人员:一类是缴费满15年的;另一类是缴费不满15年的,按第一条执行。
六、资金筹集。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基准为:上上年度嵊州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从征地成本中列支。
七、2020年12月15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标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时间为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绍市人社发[2021]23号文件执行。特别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缴费补助,补助额度为征地时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水平×60。
八、其他
1.一次性缴费标准:2021年11月底前,每月补缴标准为2019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8%;2021年12月1日起,每月补缴标准为补缴时使用的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8%。
2.原被征地养老保障的资金在办理上述手续的次月内,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形成资金结算清单,由市财政局负责划转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账户。
3.本次整改中超过有效期的下列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第一条执行。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涉及到相关内容,按上级政策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