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
2021年8月17日,绍兴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立马前往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曹家洋村某废旧塑料加工点进行检查。当时该加工点正在分拣作业,现场有一台粉碎机,粉碎机没有作业,但有生产过的痕迹。现场堆放区发现有大量废旧塑料,其中有废油漆桶,机油壶等危险废物,现场堆放有已经打包好的加工过的半成品(塑料碎片)。
执法人员分别对赵某某、黄某某、左某某(操作工)进行调查询问,通过调查询问得知,赵某某、黄某某废旧塑料加工点从2021年5月份开始至今已混合粉碎机油壶等相同材料废旧塑料片20吨左右。并对现场堆放区进行分拣,登记保存废油漆桶,机油壶等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废油漆桶、废机油壶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油漆桶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废机油壶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地生态部门已依法将调查材料移送嵊州市公安局。
嵊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