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信息 >> 政务动态
索 引 号: 113306837320115228/2021-6955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日期: 2021-11-01 09:31:57

妥善做好居住权不动产登记

发布日期:2021-11-01 09:31
信息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分享: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依法稳妥推进居住权不动产登记,审慎把握居住权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客体和登记内容,切实保障群众对居住权登记的需要,嵊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于2021年10月27日起开始实施居住权不动产登记。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以合同、遗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设立居住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对符合居住权登记条件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居住权变更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居住权期限届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居住权人死亡或放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期限未满但当事人约定注销居住权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导致居住权灭失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四)居住权查询和登记委托。查询居住权登记资料的,适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居住权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的,适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嵊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

网络110 报警服务 爱嵊州app 嵊州发布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