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MB1510061U/2021-69744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11-01 16:12:07 |
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39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协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税发〔2021〕52号)文件及工作安排,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确定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
一、参保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2.没有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
(1)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居住在本市的人员;
(2)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与本市居民结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本市从事宗教教职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儿童)。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为1650元(包括大病保险筹资),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贴1100元。
三、参保方式
1.2021年度已参保缴费的人员。2022年度不需再办理参保,可直接缴费。
2.2021年度未参保缴费或2021年度中途参加过职工医保的人员。需在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市民卡关联银行(限于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嵊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嵊州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嵊州支行)网点办理参保手续,方可缴费。
3.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居住在本市、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且没有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4.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由家长向所在学校(幼儿园)申请参保登记。
特别提醒:
其中已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人员,需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或市民卡关联银行网点办理中断或终止手续,以免对已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的人员自动扣款。
四、资助参保对象
截止2021年底的以下四类人员的居民医保参保由市医保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资助参保名单统一办理,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2)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
(4)市卫健局认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022年起新增的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五、缴费方式
(1)银行卡签约扣款(推荐)
原已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缴费人,无须重新签约,只需在签约账户中存入550元,由银行自动代扣代缴。未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缴费人,需带本人身份证、本人市民卡到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建议缴费人首选本人市民卡签约扣款,也可选择本人本市其他银行卡签约扣款。可签约扣款银行包括: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绍兴银行。
(2)支付宝缴费(推荐)
在支付宝首页,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为自己缴费:点击【我为自己缴】,若有参保应征记录,选择需要缴费的信息后,点击【去支付】,完成付款。为他人缴费:点击【我帮他人缴】输入需缴费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跳转界面后勾选左下角“全选”,再点击右下角【去支付】,完成付款。付款成功后可选择【电子凭证下载】,输入电子邮箱地址,电子缴费凭证将以邮件方式发送到对应邮箱中。或用支付宝扫一扫下图,可直接进入“社保费缴纳”。(同一支付宝账户控制缴费人数在50人以下。)
(3)微信缴费(推荐)
通过微信客户端扫描上方微信小程序进入“浙江税务社保缴费”主界面或通过微信首页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 进入主界面。点击【我要办理】,跳转界面后,点击【+添加人员信息】输入需缴费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跳转界面后选择缴费人,跳转界面后勾选左下角“全选”,再点击右下角【去支付】,完成付款。(同一微信账户控制缴费人数在50人以下。)
(4)银行窗口缴费
缴费人带本人身份证、市民卡到银行窗口缴费;代缴费的,可带代办人身份证、缴费人身份证(无证件人员凭户口本)原件办理缴费;建议缴费人首选到市民卡关联银行缴费,也可选择到其他银行缴费(限上述7家银行)。
(5)税务窗口缴费
缴费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税务窗口(政务服务中心C区、甘霖税务所和三界税务所)直接刷卡、支付宝或微信扫码缴费;代缴费的,可带代办人身份证、缴费人身份证(无证件人员凭户口本)原件、银行卡办理缴费。
特别提醒:
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待遇享受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住院待遇
报销类别 | 费用分类及分段 | 报销比例 | 其他 | ||
普通门诊 | 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 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60% | 门诊起付标准50元,累计净报销限额800元。 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 | |
除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50% | ||||
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 | 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25% | |||
除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15% | ||||
经本统筹地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首诊,7日内转诊到本统筹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30% | |||
除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20% | ||||
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符合规定生育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 | 平产 | 定额补贴1200元 | |||
难产助产、多胞胎或剖宫产 | 定额补贴1500元 | ||||
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及床位费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市内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300元。门诊规定病种400元。床位费40元/天。 | ||||
住院(门诊规定病种) | 超过起付标准--28万元 | 市内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 85% | ||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75% | ||||
备注:绍兴市外无普通门诊待遇。住院(门诊规定病种)绍兴市外就医,先按特约医疗机构自理25%、非特约医疗机构自理40%后,再按规定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或异地长住备案的,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
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与普通门诊累计计算)
就诊类型 | 就诊区域 | 费用分类及分段 | 报销比例 | 其他 | |
慢性病 门诊 | 绍兴市内 | 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 60% | 门诊起付标准50元,累计净报销限额1000元。 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1200元)。 | |
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肺结核) | 70% | ||||
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 | ||||
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 | 15% | ||||
指定定点零售药店 | 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 | 40% | |||
其他人员 | 15% | ||||
绍兴市外(异地就医备案人员) | 备案地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60% | |||
备案地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 | 70% | ||||
备案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 | 15% |
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大病保险待遇
报销类别 | 费用分类及分段 | 报销比例 |
大病保险 | 1.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及转外就医承担的自理比例费用; 2.慢性病病种门诊费用中,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 3.肿瘤全身断层显像费用(高于5300元/次按5300元/次计算); 累计2.5万元以上-40万元 | 70%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5万元降低到1.25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80%。 | ||
特殊药品:累计8000元以上-40万元 | 70% |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特殊药品起付标准由8000元降至40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80%。 |
医疗救助待遇
就诊类型 | 报销范围 | 人员类别 | 救助比例 | 其他 |
医疗救助 | 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转外自理费用和纳入大病保险的特殊药品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 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 100% | 第一类至第五类对象医疗救助均不设起付线;第一类对象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均不设年度救助限额;第二至第五类对象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额为8万元、普通门诊年度救助限额为800元。 |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 80% | |||
第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70% | |||
第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 65%(自民政部门认定当月起前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
第五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 65% |
注意:未尽事宜以发布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
医保部门83278051。
税务部门81382933,81382950(政务服务中心C区), 83668607(甘霖税务所),83081855(三界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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