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55Q/2021-69808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1-11-04 10:09: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14〕72号)、《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纪办〔2021〕44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1〕88号)、《关于财政性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管理发放的通知》(嵊政办〔2019〕130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全日制学校学习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驻嵊部队现役军人;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限本市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
(二)小型告别厅;
(三)遗体火化(限普通火化炉);
(四)抬尸费;
(五)骨灰盒(普通型);
(六)对遗体存放(普通冷藏,不包括水晶棺)、骨灰寄存两项服务,按实际需要给予减免3天遗体冷藏费和一年骨灰寄存费。
对使用高档车辆接尸、拣灰炉火化、高档骨灰盒等超过免费项目标准的,不享受该项目免费。凡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的,骨灰必须进入公墓、节地生态葬、登记在册的殡改前已建寿坟安葬或不保留骨灰。
除上述项目外的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由丧户自行承担。
三、申请程序
属本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下同)持嵊州市天伦园开发有限公司(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费用清单和财务收据,向当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由经办人在死者火化后2个月内,凭医院(含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火化证明、费用清单和财务收据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者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者无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但又确属嵊州市户籍的,凭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三)死者在嵊州市全日制学校学习非嵊州市户籍的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死者为驻嵊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军校《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死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与嵊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骨灰须安葬在本市区域内,持以下安葬证明材料(1)嵊州市骨灰去向跟踪表;(2)生态公墓、节地生态安葬:骨灰入放证明、墓穴证复印件、购墓发票;(3)入葬登记在册老寿坟:登记在册档案复印件。
(五)无名、无主、五保对象和重大刑事纠纷案件等尸体火化费用按原渠道办理。
四、经费结算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所免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嵊州市天伦园开发有限公司(殡仪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时按实收取包括所免费用的全额殡仪服务费用并填写《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实际消费明细》,做好备案工作。
市民政局根据往年各乡镇(街道)实际发放数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各乡镇(街道)年度预算,乡镇(街道)按月填写《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经核查并盖章后,于次月10日前送市民政局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应在5日内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补助金划拔至经办人社保“一卡通”内。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金,按照《绍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绍市民事〔2019〕114号)通知规定。经办人按惠民殡葬申请程序填写《嵊州市殡葬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与《嵊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登记表》,经乡镇(街道)核查并盖章后,于次月10日前送市民政局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应在5日内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金划拔至经办人社保“一卡通”内。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金一并纳入惠民殡葬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骨灰日常跟踪工作,认真核查填报《嵊州市骨灰去向跟踪表》。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如发现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改、教体、公安、人力社保、卫生健康、人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委会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节俭治丧、文明治丧,并按照生态殡葬要求,实行骨灰集中存放,严禁乱葬乱埋。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承办。《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嵊政办〔2012〕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实际消费明细表
2.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3.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
4.嵊州市殡葬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5.嵊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登记表
6.嵊州市骨灰去向跟踪表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实际消费明细表
死者姓名 | 性别 | 身 份 证 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死亡时间 | 火化时间 | |||||||||||||||||
基本服务项目 | 免费标准(元) | 实际消费金额(元) | 殡葬服务选择 | |||||||||||||||||||
遗体接运 | 90-320 | 普通接尸车辆 | () | |||||||||||||||||||
高档车接尸车辆 | () | |||||||||||||||||||||
小型告别礼厅 | 120 | |||||||||||||||||||||
遗体火化 | 330 | 普通火化炉 | () | |||||||||||||||||||
拣灰炉 | () | |||||||||||||||||||||
抬尸费 | 60 | |||||||||||||||||||||
骨灰盒 | 200 | 市殡仪馆提供 | 普通骨灰盒 | () | ||||||||||||||||||
高档骨灰盒 | () | |||||||||||||||||||||
遗体冷藏 | 240 | |||||||||||||||||||||
骨灰寄存 | 120 | |||||||||||||||||||||
合计 | 1160-1390 |
此表由嵊州市殡仪馆根据服务项目实际消费金额如实填写。
此表仅作为《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申请材料,请妥善保存,遗失不补。
经办人: 审核人:
嵊州市殡仪馆
年 月 日
附件2:
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死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火化时间 | 骨灰安葬地点 |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与死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基本服务项目 | 免费标准 | 实际消费金额(元) | 实际免费金额(元) | 骨灰处理方式 | 请选择类项(√) | |||||||||||||||||
遗体接运 | 90-320 | 生态公墓 | () | |||||||||||||||||||
小告别礼厅 | 120 | 殡改在册登记老寿坟 | () | |||||||||||||||||||
遗体火化 | 330 | 节地生态安葬 | 1、骨灰撒散(海葬、江葬)() | |||||||||||||||||||
抬尸费 | 60 | 2、树(花)葬、草坪葬() | ||||||||||||||||||||
骨灰盒 | 200 | 3、骨灰堂安置(墙、廊)() | ||||||||||||||||||||
遗体冷藏 | 240 | 4、小型低碑式安葬 () | ||||||||||||||||||||
骨灰寄存 | 120 |
此表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各乡镇(街道)根据《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实际消费明细》实际消费金额如实填写。由申请人对实际消费金额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申请人签名: 市殡仪馆经办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
乡镇街道(盖章)制表: 审核: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死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乡镇 | 村 | 火化 日期 | 遗体接运 | 小型告别礼厅 | 遗体火化 | 抬尸费 | 骨灰盒 | 遗体冷藏 | 骨灰寄存 | 免费金额 | 社保卡账户姓名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件4:
嵊州市殡葬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死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火化时间 |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与死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节地生 态安葬 | 花葬 | 树葬 | 草坪葬 | 骨灰堂(墙、廊) 存放 | 小型低碑式安葬 | 海葬 | 撒散 | ||||||||||||||||||||||||||
奖补标准金额 | 5000 | 5000 | 5000 | 3000 | 500 | 10000 | 10000 | ||||||||||||||||||||||||||
处理方式(√) | () | () | () | () | () | () | () |
此表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绍市民事〔2019〕114号《绍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实际奖补金额如实填写。由申请人对奖励补助金额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乡镇(街道),一份报备民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殡葬管理所),一份报市财政局。(提示:经办人需提供葬前、中、后照片)
包(联)村干部或公墓管理处审核意见签名(盖章): 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意见(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嵊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登记表
乡镇(街道)盖章 20 年 月 日
死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安葬方式 | |||
安葬地点 | ||||
葬前 | 照片 | |||
葬中 | 照片 | |||
葬后 | 照片 | |||
安葬方式 | 海葬( )、撒散( )、花葬( )、树葬( )、草坪葬( )、骨灰堂(墙、廊)( )、小型低碑式安葬( )。请选择类项(√) |
驻村指导员(签名): 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名):
附件6:
嵊州市骨灰去向跟踪表
死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死亡日期 | 火化日期 | 户籍地 | |||
家属姓名 | 联系电话 | 家庭地址 | |||
骨灰去向 | 于年月日 1.在(公墓/骨灰堂)区排号安放。 2.在村山(殡改前老寿坟)安放,死者姓名殡改前老寿坟登记人姓名属关系(本人/夫妻),居委会(村)页行。 3.(不保留骨灰或其他骨灰处理方式)。 4.(1998年7月6日后建坟墓)。 保证以上填报信息与事实一致,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丧户经办人(签字): 与死者关系: | ||||
跟踪管理 |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村(居)委会干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包(联)村干部或公墓管理处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骨灰入墓后7日内,丧户将此表交各村(居)委会以示骨灰处置程序完毕;
2.包(联)村干部或公墓管理处意见须注明骨灰是否集中安放到公墓、节地生态葬、或老寿坟;
3.不保留骨灰、骨灰撒山、撒江、撒海,必须暂存市殡仪馆,由市统一安排。
4.此表可作为骨灰集中安放证明材料,请如实、详细填报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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