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1-71154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1-12-19

汪某不服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提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1-12-19 10:22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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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82

 

申请人:汪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728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在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深山老某农”支付9.6元购买“2021新茶雨明前龙井茶”50g预包装茶叶一份。问题一与茶叶直接接触的未知材质的包装袋含有刺鼻气味且污渍较多,问题二枯枝霉变碎末多,无法达到商家产品标识四级要求的“扁平尚光滑尚挺直尚绿润尚匀整尚洁净、无霉变无劣变无污染无异味”之标准,商家以低等陈茶旧茶冒充“2021新茶雨明前龙井茶”且茶叶较多枯枝、发霉、劣变,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故申请人于2021年5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仅凭被举报人提供的第三方证照作出产品无问题的结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2021年5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拼多多平台店铺“深山老某农”)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二、理由和依据。(一)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涉案龙井茶为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由被举报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给申请人。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商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了涉案龙井茶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同批次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涉案龙井茶经检验合格,农残未超标,符合四级质量要求。(三)涉案龙井茶是生产商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用2021年4月5日购买的茶鲜叶,于2021年4月15日生产,产品标示质量等级为四级,不属于申请人所称“陈茶旧茶”。(四)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使用的包装袋,由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印制,被举报人提供了该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五)被举报人生产加工的茶叶产地为嵊州市,根据《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GB/T 18650-2008)中国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该区域为越州产区。(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审理查明:2021年5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举报内容:“2021年4月12日拼多多平台店铺深山老某农支付9.6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2021新茶雨明前龙井茶50g预包装1份,问题一与茶叶直接接触的未知材质的包装袋含有刺鼻气味且污渍较多;问题二枯枝霉变碎末多,无法达到商家产品标识四级要求之扁平尚光滑尚挺直尚绿润尚匀整尚洁净、无霉变无劣变无污染无异味的质量要求;商家以低等陈茶旧茶冒充2021新茶雨明前龙井茶且茶叶较多枯枝、发霉、劣变,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本人购买的本批次原料来源证明、原料生产投放物无毒无害证明、型式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请求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将处理结果12315平台和书面信函回复本人...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对被举报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包装袋供货方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材料。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将核查结果告知如下:1.被投诉人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确认该批次茶业(生产日期:2021/04/07)为该公司生产,该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属于合法生产的茶叶;2.被投诉人提供了被投诉产品的包装来源证明,其包装为食品级包装,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3.被投诉人提供了该产品的原料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且在保质期内,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4.如你对该产品不满意,可以联系商家,按正常渠道予以退货或换货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购买记录、产品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记录、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自2021年5月5日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5月14日进行调查并于2021年5月19日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