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1-8136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19 10:24:09 |
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83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奖励认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辖区内餐饮店“嵊州市某衢菜馆”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一事,被申请人已调查处理并于7月1日作出处理决定,但申请人要求举报处理完结后给予奖励,被申请人未予以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奖励认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举报编号为1330683002021062162322786673。202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某衢菜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经调查,被举报人美团平台上店铺名称为“某湘湘西人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被举报人自2020年起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凉拌黄瓜”等凉菜。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因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举报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嵊市监责字〔2021〕1-310号),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同时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举报人警告的处罚。被举报人当天联系美团平台将冷菜下架并再未经营。二、因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立案,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故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不予奖励。三、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3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举报人为嵊州市某衢菜馆,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没有冷食制售许可但其通过美团网销售凉拌黄瓜等冷食,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现将线索转交你局请求你局依法处理,处理完毕后依法给予书面答复及举报奖励。”202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202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嵊市监责字〔2021〕1-3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同日作出编号3-100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7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内容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已停止凉菜经营并从网络平台下架。”
另查明,被举报人在美团平台上的店铺名称为“某湘湘西人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登记表、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现场笔录、嵊州市某衢菜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某湘湘西人家美团平台截图、嵊市监责字〔2021〕1-3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编号3-100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
首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是否予以奖励的前提系需涉及食品安全方面。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线索,但并未提供有效线索指证被举报人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若申请人认为举报的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同时提供初步证据。故,被举报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不直接涉及食品安全。
其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其执法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需要经历核查、立案、调查、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等阶段;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等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需要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确实受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也对被投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对申请人举报线索并未适用一般程序立案查处。
综合上述两点,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另外,被申请人虽已答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但未直接回应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的行为欠妥,鉴于该行为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330683002021062162322786673号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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