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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1-10068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1-12-19 09:56:15

龙某不服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处理提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1-12-19 09:56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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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62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龙某对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作出的1330683002021032472536236举报投诉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622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法定职责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嵊州市茶某堂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编号为1330683002021032472536236。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0年10月18日拼多多平台花费25.6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龙井茶新茶一份,依照举报书提交的各项问题作出公共公正程序合法的处理。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本人对本次购买的产品要求商家提供依据《GB2762》《GB2761》《GB29921》的相关规定《农残检测报告》《污染物检测报告》的相关检测报告。依据《GB5009.12》之相关规定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菌落总数检测报告》的测定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不认可:一、被申请人不立案的理由仅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职责;二、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报告仅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及负责人签署的凭证;四、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相关原则。

被申请人称:2021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茶某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一、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涉案龙井茶的生产单位为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被举报人提供了嵊州市茶某堂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涉案批次龙井茶的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举报所涉同批次茶叶。二、涉案龙井茶是被举报人于2020年10月6日从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购进。同时,生产单位提供了相关龙井茶的《检验报告》,其符合龙井茶五级标准,所检项目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三、立案审批表等审批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过程性材料,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只需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四、全国12315平台显示,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

审理查明:2021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举报内容:“本人于2020年10月18日拼多多平台花费25.6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龙井茶新茶一份,依照举报书提交的各项问题作出公共公正程序合法的处理。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本人对本次购买的产品要求商家提供依据《GB2762》《GB2761》《GB29921》的相关规定《农残检测报告》《污染物检测报告》的相关检测报告。依据《GB5009.12》之相关规定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菌落总数检测报告》的测定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茶某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举报所涉龙井茶由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生产。被申请人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龙井茶采购收据、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龙井茶检验报告。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1年4月15日,三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88号4幢4-1的嵊州市茶某堂茶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该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同批次产品。另查,该公司对所售茶叶能提供出厂合格报告及由绍兴市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依据GB2762-2017、GB2763-2019标准检验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规定没有对GB2761、GB29921有强制要求。综上所述认定该公司所售茶叶为不合格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有损消费者的财产和身体健康,证据不足、理由不当。”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茶某堂食品专营店”由嵊州市茶某堂茶业有限公司开设,涉案茶叶系由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生产。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举报书、茶叶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登记表、流转记录、现场笔录、审批表、嵊州市茶某堂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采购记录、茶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龙井茶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举报,于2021年4月16日经审批延长立案,后于2021年5月6日答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330683002021032472536236号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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