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嵊文罚字[2021]第03号 当 事 人:嵊州市凯声娱乐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 娱乐经营许可证:绍嵊文歌舞007号 经 营 者:王玉龙 经营场所: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666号新城吾悦广场三层3028 2021年6月7日21时12分,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李选*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被嵊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本行政机关于2021年6月11日对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本机关调查核实:李选*,2004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至被查获当日未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且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消费的事实; 2、文化行政执法现场调查记录1份,证明该名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及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的基本情况; 3、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这一违法经营行为及违法所得信息的确认; 4、与未成年人李选*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证明其身份证信息的获取方式; 5、未成年人李选*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该名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信息,证实其未满18周岁; 6、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消费的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记录情况属实; 7、T10包厢消费账单1份,证明涉案包厢消费金额、时间等具体信息; 8、营业执照及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9、授权委托书1份,王玉龙、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证明授权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关系及受托人呙*的权利与权限,以及对被授权委托人身份的确认。 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复核,当事人已自觉改正了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主动落实整改措施驱离未成年消费者,及时减轻危害后果,属违法情节较轻,参照《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处罚幅度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市建设银行(帐号:2611036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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