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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102R/2021-83157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12-29 16:39:30

浙江美年达酒店有限公司 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

发布日期:2021-12-29-16:39:30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嵊)文综罚字[2021]第17号
当 事 人:浙江美年达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身份证号码:3****************X)
住 所: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888号时代广场1幢2至6层15至25层206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
浙江美年达酒店有限公司1908和1909等房间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拖鞋和擦鞋布),于2021年10月27日10时14分,被嵊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本行政机关于10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本机关调查核实: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68号的“浙江美年达酒店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份的检查中就发现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已责令你整改,现在又查实当事人仍在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11月17日,对法定受托人李珍珍作了询问笔录,其承认在前一次的执法检查之后,酒店的其他一次性用品都已经撤除,但一次性拖鞋和擦鞋布仍在使用,并对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会产生过量的生活垃圾,导致城市生活垃圾超负荷,危及城市的环境卫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并且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
2.现场拍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在1908和1909等房间主动放置了一次性用品(拖鞋和擦鞋布),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记录情况属实;
3.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与权限;
5.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6.郑XX和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酒店经理的身份信息。
11月18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多次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经过提醒后仍没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市建设银行(帐号:26110361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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