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41XF/2019-8858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谷来镇 | 公开日期: | 2021-12-31 16:21:0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农〔2019〕8号 |
谷来镇村级小额工程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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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来镇村级小额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镇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切实提高村级小型工程的实施效率,同时进一步规范村级小额工程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优质、生产安全、资金节约和群众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特印发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各行政村为业主建设的村级小额工程,同时必须符合工程技术简单,工期短,村级有能力自行组织施工或公开发包施工,并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条件的。 1.建筑类:包括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拆除、修缮、装饰等施工项目,新建项目仅限檐高在2.2米以下的施工项目。 2.交通类:包括村间道路、村庄道路、林间道路、田间道路及机耕桥(单跨4米以下)等简易道路建设,不包括公路和桥梁(单跨4米以上)项目。 3.水利类:包括小水渠、小水池、砌坎、河道清淤等简易水利项目,不包括水库、山塘、堤坝等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施工项目。 4.其他类:包括村庄绿化、美化、亮化项目以及操场、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以下项目可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直接组织施工或委托施工。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0万元以上的村级小型工程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村级项目,应按照《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或《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 第三条 项目实施形式 采用村级自行组织施工或公开发包形式进行实施。 1.村级自行组织施工: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村经济合作社自行购买材料、以“清(点)工”的形式自行组织施工建设。 2.公开简易发包施工: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公开发包的形式选择承包人。在镇公共交易中心的全程指导监督下,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公开发包,通过3名及以上竞包人参加竞包,最后确定中包人;5万元以上采用公开发包的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发包。 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可由村直接报镇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直接组织施工,但开始施工后的监督、验收、结算、支付须执行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实施方案的确定程序 1.提出实施方案。村两委会负责人在充分吸收本村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实施方案建议,由村党组织提议,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为村级工程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实施方案表)。 2.会议决议范筹。单项工程投资造价5万元以上项目,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单项工程投资造价5万元以下项目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3、.造价控制:村级组织根据自行编制的设计草图测算,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安全费、税金及其他辅助费用组成编制简易造价上报镇,跟定额造价相比实能节约20%以上造价的,才能通过审核,同意工程投资造价以村级组织提供的简易造价为准,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4、.安全要求:村级自行组织施工或者承包人施工,均应确保安全。村级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村务联席会议在确定施工人员时,可以根据施工人员岗位安全风险、施工工期等实际情况,决定投保适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 通过公开发包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为相关施工人员投保与安全风险相适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村级小型工程施工前,召开村务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村股份经股份济合作社需填写实施方案审批表,收齐设计草图、工程预算书、村务联席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审批表(需经联村干部签字),由村级小型工程管理办公室业务人员收齐资料后递交给相关人员(农经站负责人、线办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此表在村务公示栏公示3日。 第五条 自行组织施工项目的材料采购 自行组织施工项目的材料采购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村级组织应组建材料采购小组。材料采购小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成员代表、村民代表、有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经历人员代表等3-5人组成。主要材料可以明确品牌的,无论是村级组织自行编制的还是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都要明确不少于三个品质、信誉良好的不同品牌。不能明确品牌的主材,须明确品种、规格等相关参数。材料采购小组须货比三家,择优低价采购,少于三家的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每次采购清单情况表需在村务栏同步公示3日。 第六条 公开简易发包 采用公开简易发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可在当地镇公共资料交易中心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包。 1.竞包人资格条件:响应发包、参加发包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响应发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备施工规定的资格条件,能承担发包项目的施工。响应发包的自然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与发包项目相适应的从业资格或经验。其中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监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的工程竞包。 2.发包范围:总承包或劳务承包。 3.程序要求。村务实施方案审批表公示期间同时公示简易发包时间、地点、单项工程简易造价等相关内容,投标人在村报名,并收取竞标保证金1000元(不计息),竞包保证金必须在发包前一个工作日交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处。 4、.中包方法:可参照《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规定的发包方法实施,通过随机摇取球码,球码最大者确定为中包人,发包价(预算价下浮20%及以下作为简易工程造价)不下浮直接作为中包价。中包公示无异议的,村级与中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其他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应在发包会议结束后当日退还。 第七条 施工现场监督 工程施工监督,村级组织应组建工程监督小组。工程监督小组由村监委成员代表、村民代表、有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经历人员代表等3-5人组成,并推选其中一人为组长。工程监督小组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主要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工程变更等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建议。组长每次应召集2/3以上监督小组成员对施工现场开展监督,一个项目监督次数不少于3次,要求提出监督意见,并做好监督记录。每次监督记录情况表需在村务栏同步公示3日。 第八条 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范围:要包括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不可抗拒灾害等内容。其中,附属工程应事先列入该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实施,或重新制定方案,不准借工程变更名义实施;新增工程项目应重新制定方案实施,不准列入工程变更名义直接实施。 2、.工程变更造价控制:工程变更范围内且累计工程变更额在单项工程简易造价或承包人合同价10%以下。累计工程变更额在单项工程简易造价或承包人合同价10%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先经镇组织调查,由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办理。 3、.工程变更程序:在变更范围和造价控制范围内,施工负责人或承包人应事先提出变更意见经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督小组、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向村级小额工程管理办公室提交工程变更审批表,再镇应及时组建相关人员(各线办负责人)现场踏勘形成书面变更意见,经相关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工程变更审批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 第九条 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程序:先由村级初验,工程完工后,村组织由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初验,村级提交工程完工验收单至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处,明确镇级验收时间,并由相关项目分管领导组织(村级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村级(监督、验收)代表、联村干部、各线办负责人、纪委)共同参与镇级验收,验收完成后工程完工验收单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 2、.验收资料整理: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对自行组织施工的,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提供工程完工验收单、材料采购清单表、人工费用清单(后附相关票据)报送镇三资管理中心进行审计,出具审计结果意见书。 第十条 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 1、.对自行组织施工的,工程款凭税务发票按实支付和结算,其中工程材料款的支付在工程验收前不得超过相应材料款总价的70%,其余30%的材料款在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进度款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且不得超过合同价的6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5%,余款2.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修复质量缺陷后14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 2.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对5万元以上工程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审计单位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对自行组织施工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提供正式的工程结算书或审计报告;对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负责提供正式的工程结算书或审计报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结算书或审计报告结合验收结果进行审核。 3、.镇三资管理中心在代理工程款支付时,应严格审查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按“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村级组织提供相关依据,以规范资金支付为抓手,促进村级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和实施。 4、.村级自行组织施工的工程结算价超过单项工程简易造价10%以上的、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项目,不论是否办理变更手续,通过完工验收合格后暂停支付。由镇组织调查后,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讨论支付。对工程变更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的,移送纪委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档案管理 村级组织应加强会议记录、施工图纸、工程造价清单、人员派工、价格比选、监督记录、公告公示、票据凭证、验收单据、合同文件等项目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自觉接受镇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肢解项目,规避相关招标的规定及本管理办法; 2.未按流程要求实施的; 3.工程定额造价或简易造价不实,导致结算价过高的; 4.未按规定采购材料的; 5.未按实施方案内容和中包(竞价)结果签订合同的; 6.未按约定支付和结算工程款的; 7.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的; 8.工程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增加工程造价的; 9.工程资料未及时整理装订归档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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