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1-7088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1-12-08 15:52:28

李某某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提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1-12-08 15:52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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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34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变更后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将行政复议请求变更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维权需要,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以挂号信XA178864894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举报投诉嵊州市某香食品厂生产的桃酥不符合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至今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回复政府信息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结果。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经抽样检验后,检验报告标签项目均未将“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判定为不合格;2.已对嵊州市某香食品厂的其他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3.对于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等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将该告知书通过EMS(单号1136771300175)书面邮寄给申请人,邮政官网显示该EMS件已于2020年11月13日签收。二、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以挂号信XA17886489444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根据《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来信登记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未在2021年2月份收到任何人民来信材料。综上,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1月11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邮寄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经查询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申请人提供的XA17886489444号挂号信于2021年2月4日由湛江市中山二路邮政所收寄,于2021年2月15日由收发室签收。申请人表述该信件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以邮政挂号信XA10216979244向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嵊州市某香食品厂生产的桃酥不符合规定一事。由于你局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书。现要求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投诉嵊州市某香食品厂生产的桃酥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提供的人民来信登记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显示其在2月份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XA17886489444号挂号信。

另查明,经查询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的XA10216979244号挂号信于2020年7月14日由湛江市中山二路邮政所收寄,于2020年7月17日由收发室签收。《举报投诉信》记载,“举报人购买的嵊州市某香食品厂生产的桃酥标签‘配料:...食品添加剂(泡打粉)...’,举报人认为该产品只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名称“泡打粉”而没有标注通用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项。”2020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作出答复,“本局于2020年7月24日对嵊州市某香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你投诉举报的同批次的商品。本局对该厂生产的三批次桃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8月17日,本局收到了上述三个批次桃酥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标签项目均未将‘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3日,单号为1136771300175的EMS快递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已签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更改行政复议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单、投诉举报答复书及EMS物流信息、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来信登记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供了XA17886489444号挂号信证明其于2021年2月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提供人民来信登记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以证明其未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然从申请人提供的其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举报投诉信》时的XA10216979244号挂号信来看,申请人两次寄送被申请人挂号信的收件、签收地址完全一致。申请人寄送《举报投诉信》时被申请人收到信件,在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合理理由说明两次邮寄存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认定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答复称未收到,本机关不予支持。信息公开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在申请人的知情权得到实现后,其再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而被申请人未予以答复的行为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的嵊州市某香食品厂生产的桃酥不符合规定的处理结果”,该信息已通过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答复的形式由申请人知悉,申请人的知情权已得到满足,现再次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取该信息并无行政法上值得保护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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