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1-8133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08 16:04:05 |
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3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针对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的商品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在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深山某茶农”花费6.27元购买网店标题宣传为“浙江龙井茶2020新茶雨明前浓香型高山绿茶茶叶春茶散装批发价”的茶叶一份,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签收。由于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申请人于2021年4月3日举报商家至12315平台,举报编号为1330683002021040355336674。2021年4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被投诉人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茶叶(生产日期:2020/4/13)为该公司生产的,该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属于合法生产的茶叶;2.被投诉人提供了被诉产品的包装来源证明,其包装为食品级包装,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3.被投诉人提供了该产品的原料来源证明、龙井茶的商标准用证、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且在保质期内,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4.该产品标题已表明为‘2020新茶’且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未宣称为‘2021年雨前龙井新茶’。”申请人不认可,理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申请人在对此案进行调查时并未与本人进行电话联系,未将证据材料进行书面邮寄,也未出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证明等。综上,此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且该食品涉嫌虚假宣传欺诈,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举报编号为1330683002021040355336674。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拼多多平台店铺“深山某茶农”)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一、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商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经查,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是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生产,产品质量标示等级为四级,规格为50g/袋,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433068303462。二、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使用的包装袋,由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印制,并提供了该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三、涉案龙井茶叶是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用2020年2月27日采购的茶鲜叶,并于2020年4月13日生产、包装完成,保质期为18个月,申请人购买的涉案龙井茶叶在保质期内。同时,被举报人在采购涉案商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该茶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时标题已标明为“2020新茶”且涉案产品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未宣称为“2021年雨前龙井新茶”,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销售行为。四、被申请人检查了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原料采购收据单、出厂检验报告、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所涉龙井茶质量等级为四级,农残未超标。五、涉案龙井茶叶的生产商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获得了《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可以在其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证明商标;同时,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获得了“越乡”茶叶商标准用证。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举报内容:“本人在2021年3月19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龙井茶,商家为‘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店铺为‘深山某茶农’,到货后本人发现如下问题:此商品的龙井茶属于地址性标志产品,此茶标签标识未知。而且开包发现枯枝,裂变,碎叶较多,无法达到商家店铺销售标识的‘雨前龙井茶四级’的质量要求。本人有理由相信此商家销售的并非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而仅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其他绿茶,卖家属于虚假宣传,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且茶叶较多枯枝,霉变较多,味道重,应属于旧茶并非2021年雨前龙井茶。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等报告、无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并且茶叶的茶叶检查报告不完整,只检测了几项报告,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本人有理由相信此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证要求。茶叶是否含有农残超标等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检测暂时未知。”2021年4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举报所涉龙井茶由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被申请人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龙井茶采购收据、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龙井茶检验报告、包装袋供货方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包装袋检验报告。2021年4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被投诉人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茶叶(生产日期:2020/4/13)为该公司生产的,该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属于合法生产的茶叶;2.被投诉人提供了被诉产品的包装来源证明,其包装为食品级包装,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3.被投诉人提供了该产品的原料来源证明、龙井茶的商标准用证、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且在保质期内,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4.该产品标题已表明为‘2020新茶’且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未宣称为‘2021年雨前龙井新茶’。”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深山某茶农”由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开设,涉案茶叶系由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购买记录、消费者举报书、查询信息截图、产品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登记表、流转记录、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某禾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越乡”茶叶商标准用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收据、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龙井茶检验报告、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装袋检验报告、合格供方评定记录等证据依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此外,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3日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4月8日进行调查并于2021年4月8日答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330683002021040355336674号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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