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1-64246 | 主题分类: | 农业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2-01 11:13:1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1〕4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1-0002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1年度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继续全面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全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要应保尽保,原则上各乡镇(街道)参保率要求达到100%。
二、政策措施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继续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07〕13号)的有关规定,保持政策条款不变、参保对象不变。保费标准为每户每年10元,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财政补助4元。为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惠民力度,按照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提高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额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2〕1478号)文件精神,在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变、农户自交保费不变的前提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保额最高为22500元,其中每间最高赔付4500元。
考虑到近几年参保农户,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室内财产(包括装潢、家用电器、家具、床上用品等)损失但不属于赔付范围的情况,有些农户要求增加“室内财产保险”项目,建议各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进行统保,增加室内财产保险项目,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风险保障能力。保费标准为农户自交保费10元/户,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室内财产损失的,每户最高赔付5000元。
三、工作要求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农户受益、促进社会稳定的德政工程,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农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有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着力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截止在2021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年度参保工作任务。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