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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1-8127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1-02-20 11:22:29

王某某不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1-02-20 11:22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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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034号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王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3306831330288571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称: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06时46分许驾驶车牌为浙DT92xx的小型轿车途经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爱德外国语学校由北往南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申请人认为礼让斑马线是以礼让行人为目的,在无行人的情况下通行不应该以违反信号灯来处罚,此设置不合理,改变了目的性质。

被申请人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称:2020年4月8日06时46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为浙DT92xx的小型轿车途经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爱德外国语学校由北往南行驶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后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到嵊州市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嵊州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并记6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作出简易程序处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06时46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为浙DT92xx的小型轿车途经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爱德外国语学校由北往南行驶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到被申请人嵊州市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以简易程序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申请人以银行缴款的交款方式缴纳了罚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编号3306831330288571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身份证,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浙DT92xx的小型轿车途经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爱德外国语学校由北往南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通行的照片、被申请人下载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记录申请人违法基本信息、车辆信息、违法处罚信息的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电子监控处理影像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反信号灯通行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反信号灯通行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无行人情况下通行不应该以违反信号灯来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3306831330288571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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