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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3807/2021-88570 主题分类: 农业
发布机构: 石璜镇 公开日期: 2021-02-26 09:23: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

嵊州市石璜镇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02-26-09:23:01 信息来源:石璜镇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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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反应快速、处置科学、保障有力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应急体系,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绍兴市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嵊州市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嵊州市石璜镇境内的粮食收购、储存以及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事故情形

因粮食经营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数量较大、食用或商用价值降低或丧失,造成食品安全风险或引起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视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

1.未严格执行安全储粮管理制度和储藏技术规范,致使库存粮食发生较严重的霉烂变质等坏粮事故,或粮食熏蒸杀虫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2.未严格执行粮食轮换制度,使粮食储存品质严重劣变,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

3.未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导致供应粮油存在生霉、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出现上述质量安全问题的粮食以及封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或已经带来危害的。

(五)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妥善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小组。石璜镇成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石璜镇应急处置小组及职责。应急处置小组由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镇粮食专管办、农办、财办、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粮食专管办,负责日常工作。

应急处置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研究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

3.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4.对确认为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提出处置政策建议或依法进行处置;

5.组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粮食供应的紧急调拨;

6.根据需要组织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7.审议批准应急小组办公室提交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8.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应急小组办公室有关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对事故粮食进行扦样、检验和结果分析汇总,评估事故影响,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报告、通报和简报,先应急小组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组织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6.组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完成应急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科室(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负责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做好舆论引导,配合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协调处置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的调配,负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处置建议,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评估,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粮食的紧急调拨和市场供应;

2.财办负责落实事故处置所需相关经费,并按规定进行开支;

三、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监测预警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信息体系,及时向石璜镇人民政府报告监测、抽查结果,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事故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一是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二是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三是有关业务单位报告的信息;四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的信息;五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等。

2.报告主体和时限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粮食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粮食专管办报告。

(2)粮食专管办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经现场初步核实的质量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石璜镇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至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食局。经评估核实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继续收集、记录、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石璜镇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拒报、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拒报、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报告内容与报告阶段

(1)初次报告。粮食专管办向石璜镇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预计事故粮食数量、危害程度、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或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2)阶段性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三)事故评估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核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是事故粮食数量;二是事故粮食的价值及其处置费用;三是事故粮食是否流入口粮市场;四是事故是否会影响当地粮食供应;五是事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及所影响的范围与严重程度;六是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粮食专管办负责组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事故粮食处置、征用物资补偿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二)奖惩。对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小组要全面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事故级别,逐级上报至省、市、县粮食局和有关部门。

五、应急保障

(一)人员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事故处置工作。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粮油质检机构立即赴现场采集事故粮食样本,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二)物资经营保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和粮源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后的粮食应及时补充,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粮食的抽样检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等所需应急资金,参照《绍兴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物资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资金应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宣教培训保障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粮食经营者的质量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技能,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和防范能力。

六、附则

(一)当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要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三)本预案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食用植物油及油料。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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