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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的一封公开信
各城乡居民困难群众:
您好!为帮助您更详细地了解掌握医疗救助政策,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三)第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第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第五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贴。
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市医保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统一办理参保,个人不需要申请。
(二)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转外自理费用和纳入大病保险的特殊药品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救助标准为:
人员类别 | 救助比例 | 普通门诊限额 | 住院、门诊规定病种限额 |
第一类对象 | 100% | 无限额 | 无限额 |
第二类对象 | 80% | 800元 | 8万元 |
第三类对象 | 70% | ||
第四类对象 | 65%(自民政部门认定当月起前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
第五类对象 | 65% |
(三)医疗费用救助报销方式
1.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2.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可凭医疗发票、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资料向乡镇(街道)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
3.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刷卡结算,可凭医疗发票、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资料向乡镇(街道)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
咨询电话:83278051
嵊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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