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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882R/2021-6610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1-04-30 09:21:15

【消费案例】提供住宿服务能否额外收取空调费?消保委以案讲法

发布日期:2021-04-30 09:21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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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至3月23日,游客李先生一行共7人在嵊州市崇仁镇某农庄入住,食宿费用共计2500元,结帐付费时却被告知要额外收取空调费,李先生对此有异议,遂拨打了投诉热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调解人员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第一时间前往商家经营场所核实情况,发现该农庄未明码标价,当场责令商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于额外收取的空调费,该农庄负责人解释称,为了保证食材的新鲜度,餐饮以预订为主,原本李先生预定了10人为期3天的吃喝住宿,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服务费收取,共计是3000元,便为此准备了10人的餐食,但实际过来只有7人,于是在每人每天100元服务费的基础上加收了400元餐食费用,而额外收取的空调费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每人每晚10元收取的,为200元。对此,调解人员秉承公平公正的立场,向商家指出,经营者可以合理定价,但必须明码标价,事先告知消费者。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商家退还200元额外收取的空调费。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本案中,经营者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额外收取空调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在此提醒宾馆、农庄等经营者,住宿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前提是明码标价,如有其他收费项目必须在醒目位置明示。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遇到额外收取未提前告知费用的情况,可以拒绝缴纳未标明的费用,同时也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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