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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财预〔2021〕6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方面由本级财力对应安排的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
一季度我市共接收上级转移支付“两直”资金42598.77万元,其中:“中央直达资金”37970.16万元,“中央参照直达资金”426.3万元,“其他资金”4202.31万元。截至3月底,“中央直达资金”已分配37970.16万元,分配进度100%;已支出24472.24万元,支出进度64.5%。
我局将切实加快直达资金分配,优先使用中央直达资金和地方配套安排资金,并进一步督促各相关单位按规定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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