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17XL/2021-66301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1-05-12 12:00:3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 |
《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 ||||||||||||||||||||||||||||||||||||||||||||||||||||||||||||||||
| ||||||||||||||||||||||||||||||||||||||||||||||||||||||||||||||||
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旱情预警工作,防御和减轻旱情灾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水利旱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全省水利旱情预警工作,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为对象的水利旱情预警发布,省水文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水利旱情预警发布。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政区水利旱情预警工作,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为对象的水利旱情预警发布。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旱情预警发布。 第四条 水利旱情预警等级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级,分别代表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预警信号执行水利行业标准《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 第五条 预警发布对象为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旱情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社会公众,同时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预警内容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区域、预警等级和防御建议等。 向部门和单位发布采用书面预警单,参考样式见附1;向社会公众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通过媒体发布,参考样式见附2。 第七条水利旱情预警等级依据旱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内旱情灾害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水利旱情预警等级标准。省级水利旱情预警等级标准见附3。 第九条 当两个预警指标达到或接近标准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会商,综合确定预警范围和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水利旱情预警。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8日开始施行。 附:1. 水利旱情预警单(样式) 2. 向社会公众发布水利旱情预警(样式) 3. 浙江省省级水利旱情预警等级标准 附1 水利旱情预警 (第*期)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预警区域:金华市 衢州市 预警等级:黄色预警(中度干旱) 防御建议: 1. 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2. 加强调度管理,科学用水,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3. 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4. 落实供水紧张区域应急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生活用水。 分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防指、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港航局,水利部防御司、水文司、信息中心,水利部太湖局、太湖局水文局(信息中心),金华市水利局、衢州市水利局 签发:*** 核稿:*** 拟稿:*** 附2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文管理中心 发布水利旱情黄色预警 近30天金华、衢州降水量明显偏少;连续多日无有效降雨;气象预报未来两周无明显降雨。经会商,发布水利旱情黄色预警,预警区域为金华市和衢州市,请各单位及居民厉行节约、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合理安排用水计划。 *年*月*日*时 附3 浙江省省级水利旱情预警等级标准
指标说明: 1.可供水天数:指设区市供水水源平均可供水天数,分城镇和农村,农村主要统计千人以上水厂的保供水天数; 2.降水量:指各设区市近30日累计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3.连续无雨日数:指各设区市面平均降水量<3mm的连续天数; 4.大中型水库蓄水率:指各设区市大中型水库蓄水量占正常蓄水量的百分率。嘉兴市参考太湖水位,舟山市除考虑区域大中型水库蓄水率外,同时参考姚江大闸水位。 5.小型水库蓄水率:指各设区市小型水库蓄水量占正常蓄水量的百分率; 6.降雨预报:指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两周降雨情况; 7.饮水困难人数:指全省饮水困难人数; 8.作物受旱面积:指全省作物受旱面积情况; 9.供水紧张人数:指自然情况下,全省正常供水受影响或不能保证正常供水的人数。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