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1-10062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06-22 11:01:30 |
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0〕58号
申请人:薛某甲
被申请人: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薛某甲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通知》([2020]00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30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薛某甲称:1990年10月2日,申请人分得世居房嵊州市黄泽镇光明村高家XX号,占地面积58平方米二层楼房二间,占地面积47平方米居头平房二间。世居房在1983年下半年进行过翻建和全面维修。2020年5月,申请人支持国道G527建设,配合被申请人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对黄泽镇光明村拆迁房进行了评估。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把拆迁所需的资料用微信发给被申请人委托的签约公司。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兄薛某乙获得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555000多元,按理申请人也应得和兄薛某乙同样的安置补偿。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通知》([2020]005号),被申请人擅自把申请人的拆迁房变更为拆违房,侵害了申请人的受益权。被申请人已构成滥用职权,依法应给予撤销。
被申请人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称:据群众反映,申请人薛某甲有二处建筑,有一处属于违法建筑,要求镇政府一视同仁进行处理。接举报后,被申请人询问了当地村委会,检索原审批档案,发现申请人确有二处建筑物,且均未经批准建造,二宅总计面积超过农房准许上限。为纠错,2020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拆除一处违法建筑的通知,该通知为要求当事人进行自行纠错的通知,非行政强制决定书。申请人拒收通知,被申请人予以留置送达,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房屋权源,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询问,印证:薛某甲确有二处建筑物(房屋),位于村西南侧小山坡一处,计占地面积13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位于村25号一处,计占地面积121平方米,建筑面积242平方米。二处合计占地面积251平方米,超过农房允许占地的上限。再次核实二处房屋均未经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嵊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第二(5)条等农房确权相应政策,两处住宅有一处确应当拆除。综上,申请人有二处建筑,均未经审批,属违章建设,依照政策允许保留一处,另一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被申请人作为职能部门,发现违建后应当及时处置,现发送通知行为属对违法建筑处置行为,要求其自行拆除。通知行为合理合法,属正当履职行为,应予支持。如申请人不履行纠错义务,被申请人将依法另行作出强制决定,经法定程序后,采取相应措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薛某甲系嵊州市黄泽镇光明村村民,在黄泽镇光明村原有二处房屋,二处房屋均未经审批。一处位于光明村西南侧小山坡,占地面积13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一处位于光明村高家XX号,占地面积121平方米,建筑面积242平方米。2020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发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通知》([2020]005号),责令“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自行拆除非法建造的房屋,逾期未拆除到位将予以强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通知》([2020]005号)、分关协议、离婚协议书,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通知》([2020]005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依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是被申请人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通知》的可复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确定的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通知》虽名为通知,但其内容主要为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非法建造的房屋,实际效果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故被申请人提出《通知》为要求申请人进行自行纠错的通知,非行政强制决定书,本机关不予采纳。
二是被申请人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通知》的合法性。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通知》之前,未履行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等程序,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通知》([2020]005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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