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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嵊州市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6 17:39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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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绩效。我局起草了《嵊州市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824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基本建设综合科。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来信请寄: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一路403号,国资大楼212室

联系人:吴万华     联系电话:83793657

 

             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725日



        嵊州市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嵊州市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及国有企业代履政府职能建设基础设施和民生等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利用外资贷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内的单项变更事项及其引起的相关内容的变化。

第四条  工程变更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程序。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事项,工程结算审核时项目业主(或指挥部,下同)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予以认定,市财政局和项目业主不予拨付变更增加的资金,由此导致超概算的,市发改局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

第五条  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承担主体责任,相关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考虑工程变更:

(一)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变更的;

(二)原设计存在错误、缺陷,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三)既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又能符合设计规范,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明显的;

(四)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且不超概算,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约工程维护养护成本,延长使用寿命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合同中各种暂估价的确定及各种以“项”为单位的固定价格项目的调整;

(二)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整;

(三)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数量和单价的差异或误差;

(四)政策性文件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涉及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红线外的变更,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审批

 

  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嵊州市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审领导小组 (简称市联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联审办),联审办设在市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

联审办成员由市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同时建立由一批懂技术、有经验、讲原则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工程变更联审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工程变更按变更金额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单项变更事项在跟踪审计后增加或减少造价30万元以下(含)的;

(二)较大变更:单项变更事项在跟踪审计后增加或减少造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的;

(三)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事项在联审办初审后增加或减少造价2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变更;

3.涉及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红线外的事项按照变更处理的(必要的接线接坡、管涵、灌溉渠的延长衔接且金额较小的等配套工程除外),原则上为重大变更;

4.市联审办认为需要上报市联审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况。

第十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业主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批。

(二)较大变更由市联审办审批;

(三)重大变更经市联审办初审后,由项目业主或者其主管部门报市联审领导小组审议,其中增加变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一  工程变更未经审批,项目业主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经审批的变更工程款按有关合同条款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

十二  工程变更联审实行缺席默认制度。有关联审成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因无故缺席变更联审会议、联合踏勘或未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应当按联审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联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市联审办现场符合性审核时,经2/3以上联审成员单位代表和专家同意的,可出具同意变更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由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作同意。

 

第四章  工程变更联审要求

 

第十五条  较大变更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向市联审办报审,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跟踪审计或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查明工程变更原因,明确变更内容及处理办法,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专项论证。

第十六条  变更事项须经项目业主或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前置条件的须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联审资料包括:工程变更符合性审核表(见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见附件2)、变更预算报告(见附件3)、变更审核报告(见附件4)、有关会议纪要(或函件、说明等)、前置条件的办理手续、变更联系单(或变更方案)、各类签证单、有关现场记录及影像资料等,上述资料依序整理成册,一式五份。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标工程量清单、有关施工图纸等各一份备查。

第十八条  变更联系单应连续编号并如实载明变更日期,有关建设主体必须在工程变更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对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变更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变更预算应按合同约定、有关计价计量规则进行编审,按照规范出具造价咨询成果。

二十  向市联审办报审工程变更时,项目业主应将变更联审资料以电子文档打包压缩的形式通过“浙政钉”报市联审办审核,其中工程变更符合性审核表、变更预算报告、变更审核报告以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提供,其他资料可用照片或扫描件形式提供。市联审办受理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核(特殊情况可以先邀请联审办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符合性审核时按第十七条要求提交纸质变更资料。     

第二十一条  现场符合性审核后,根据联审意见需要调整变更金额的,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调整。联审后的变更审核调整报告(见附件5)与现场联审签到表并入第十七条要求的变更资料,提交联审办签字盖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最终造价由结算审核确定,联审办审批后的变更金额作为变更事项的控制价,变更结算时不得突破。

市联审办视情可以对变更审核调整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应急变更办理程序:因不可抗力,工程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项目业主应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应急评审会,拟定应急处理方案后,可先组织进行紧急处理。紧急处理时应摄录并保存好隐蔽工程和非实体工程的影像资料,紧急处理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审。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对项目是否超概算进行及时预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有关建设主体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查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二)未按程序及时报批工程变更的;

(三)故意压低造价、肢解变更逃避审批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签署不当变更的;

(五)伪造虚假工程变更或者恶意变更的;

(六)违规支付变更工程款的;

(七)未妥善保管工程变更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有关建设主体存在第二十四条情形的,由市联审办或项目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书面移送相关部门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项目业主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问责结果纳入责任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  施工单位因施工方式不当、施工质量问题、赶进度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全过程咨询等中介服务单位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或因履职不到位,出现错误、偏差等服务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变更联审意见,将其纳入年度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  市级相关部门对工程变更管理履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变更后工程结算超过批复概算对应的建安工程费或超过合同价30%以上(且金额较大)的进行重点检查,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  市联审办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发生的委托审核、外聘专家等相关工作费用,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三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嵊政办〔2015〕55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审批项目对变更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联审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工程变更符合性审核表》

2.《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变更预算报告》(模板,交通、水利参照,下同)

4.《变更审核报告》

5.《联审后的变更审核调整报告》

《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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