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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1-10064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1-08-10 15:02:42

福建省某文华生物工程研究所不服鹿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提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1-08-10 15:02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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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044

 

申请人:福建省某文华生物工程研究所

被申请人: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福建省某文华生物工程研究所对被申请人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赵某某住宅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12日收到申请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与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中心和嵊州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嵊州市联和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共同强制拆除赵某某的住宅违法。

申请人福建省某文华生物工程研究所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中央宅村153号的赵某某,从1986年起是申请人驻将乐县上华白术、桃树的科研基地的辅助人员,2000年转化为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辛夷花”(花木)中药材科研基地辅助人员,赵某某坐落于嵊州市鹿山街道中央宅153号的住宅楼上租给了申请人保管标本与午休,并共同承担“一种植物营养素溃疡灵标准”的专利系列项目。

2020年7月19日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与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中心和嵊州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嵊州市联和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与赵某某错误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于2020年8月11日强制拆除了赵某某的住宅,造成了申请人的“溃疡灵”与“辛夷花”的标本等直接损失,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称:一、申请人反映赵某某住宅被强拆导致标本被破坏问题,经核实,街道拆迁办严格按嵊政【2019】26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政策程序进行拆迁相关工作,申请人反映的房屋户主赵某某已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房屋搬迁腾空证明单》并交房,不存在申请人所描述的房屋被强拆的情况,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失实。二、对申请书中的有关争议问题已查明:实施拆迁过程中委托杭州鼎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嵊州市鹿山街道中央宅村153号赵某某住宅进行房屋评估,现场照片可清楚查明申请人描述的在嵊州市鹿山街道中央宅村153号楼上二间存放科研资料与标本的情况不符合事实。三、根据嵊政【2019】26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第二条“凡城市规划区中列入城市更新计划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补偿的(简称征地房屋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及根据《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一条“拆迁安置人口的确定以实施单位制定的争先签约期内,改造区在册人口人员为准”等规定,申请人并非中央宅嵊义线以南城改区块的被拆迁人,不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利,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因嵊州市鹿山街道城市更新改造小砩村中央宅自然村(嵊义线以南)区块房屋征收项目,需要对地处中央宅区块的地上建筑物实施拆迁。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委托杭州鼎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嵊州市鹿山街道中央宅村153号赵某某住宅进行评估。2020年7月19日,赵某某与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市跃翔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系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签约服务单位)签署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8月10日,赵某某与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签署了《房屋搬迁腾空证明单》并交房。2020年8月11日,赵某某的涉案房屋被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拆迁公司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赵某某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赵某某户《房屋搬迁腾空证明单》、赵某某户房屋评估报告和屋内二楼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对鹿山街道中央宅村赵某某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与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本案中,一、申请人称其租用赵某某二楼房屋进行午休和保管存放资料及标本,可见申请人在赵某某房屋并没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也未依法独立在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二、申请人未提供标本被实际保存的资料。而根据现场评估照片,房屋内并无申请人描述的由赵某某保管的“溃疡灵”与“辛夷花”标本。三、即使申请人的标本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存在损毁,因赵某某与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嵊州市跃翔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赵某某腾空房屋并在《房屋拆迁腾空证明单》上签字确认,领取涉案安置补偿款。申请人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综上所述申请人与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拆除赵某某住宅的行为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省顺昌文华生物工程研究所提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0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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