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党支部联合浦口中队党支部以垃圾分类为主题开展三服务活动,将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深入推进到工地。
自今年5月份开展垃圾分类宣传以来,嵊州市内在建工地基本已自觉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但从8月份的垃圾分类专项行动结果来看,仍存在部分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尽义务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问题。
嵊州市上悦城项目在检查中被发现未按照规定的四色分类法设置垃圾桶,仅在工地内员工宿舍区域各处散乱放置了几个灰色垃圾桶,各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其中。借由本次垃圾分类进工地活动,一方面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点明垃圾分类重要性,进行垃圾分类知识讲解,另一方面也是对该项目工地整改成效的“回头看”。
一、知识讲解
向各位支部成员和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发放《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宣传手册》,从条例的主要内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处理方式、相关主体责任、相关问题解读这四个方面进行讲解。着重强调施工单位作为已开工建设工程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并告知相关罚则。
二、实地查看
支部成员通过检查垃圾分类配套基础设施的设置情况、垃圾分类情况等方式,对工地现今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解。目前,嵊州市上悦城(二期)项目工地已在场内按照规定,设置了标有“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只分类垃圾桶,桶内垃圾已按照具体分类正确投放,且安排专人定期对分类垃圾桶进行清洗和维护。
三、交流讨论
直属中队党支部书记:建议在工地分类垃圾桶设置处放置“垃圾分类检查记录表”,用于登记垃圾桶分类标志、外观整洁、分类情况、收集运输等情况,每一个项目栏,都要有检查人员的签名和检查日期,方便后续对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
浦口中队党支部书记:建议工地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对违反规定者进行通报批评。让工地垃圾分类和施工管理规范成为一种习惯,尽快融入工地施工人员的生活和生产中。
党员代表:今天的活动让我对垃圾分类知识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我也将以身作则在工作、生活中积极做好垃圾分类。针对垃圾分类进工地工作,我认为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党员示范引领,工人争先创优,从而不断将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延伸至更多建筑工地,打造更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次活动累计对工地人员发放《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宣传手册》110余份,发现问题7起,已全部帮助整改完毕。对垃圾分类内容进行讲解后,15名工地人员参与了垃圾分类小游戏,正确率达100%。今后,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各中队联动协作,结合“服务进企业”活动,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实地指导、“垃圾分类”大讲堂进工地等服务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推进落实,让垃圾分类成为工地新时尚。
·在建工地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条: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省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并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分类类别。
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志制度,生产者、销售者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志。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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