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MB1510061U/2021-67932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16 09:09:57 |
131. 问:定点医疗机构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
答: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申请办理医保待遇;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6)挂名住院;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
132. 问:定点药店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
答:
(1)盗刷社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等。
133. 问: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
答: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
(2)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3)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等。
134.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
答: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申请办理待遇手续;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
(3)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
135. 问:骗取医保基金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6. 问:社保(市民)卡能借用他人使用么?
答:不可以。医保卡只能本人就医使用。拿别人的医保卡去就医是欺诈骗保行为。一经发现,医保部门可按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将追回医保基金,并将参保人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影响参保人下一步享受医保待遇,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部门。
137. 问: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举报途径?
答:可以通过以下 2 种方式举报:
(1)电话举报,拨打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或各地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绍兴市医疗保障局:89115877;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89102755;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84120127;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82029331;诸暨市医疗保障局:87593813;嵊州市医疗保障局:83276811;新昌县医疗保障局:86361360)
(2)写信,将举报信及相关书面资料邮寄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或各地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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