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014B/2021-67990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商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18 09:52:4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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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浙商务发〔2020〕3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20〕16号)要求,我局就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制定了告知承诺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告知 承诺书 3.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绍兴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 号)、《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绍商务〔2020〕2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20〕16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以及所需材料,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接受监督和管理,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不实行告知承诺。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四条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并接受全覆盖例行检查;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名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准予许可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纳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商务发〔2019〕75号、绍商务〔2020〕23号及浙政发〔2020〕20号、绍政发〔2020〕16号文件执行。 附件2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 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商务主管部门: 联系人:联系方式: 注:1.此页为告知承诺书首页,后附告知内容、承诺内容,共计页; 2.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商务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申请人留存。 商务主管部门的告知内容 根据《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 号) 4.《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绍商务〔2020〕23号) 二、申请条件 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决定。 三、材料目录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 3.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变更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6.租赁经营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7.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名称变更); 8.土地证或土地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 9.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主体变更); 10.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主体变更); 11.新法人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主体变更); 12.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3.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4.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5.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需提供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6.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企业主体变更、经营资格注销); 17.企业注销申请文件原件一份(企业主体变更、经营资格注销); 18.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19.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0.变更后的企业主体持有的土地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主体变更); 22.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3.原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主体变更); 24.原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5.若不能提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供法院强制拍卖或产权改制文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6.《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7.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28.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29.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0.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1.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2.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3.加气站供气协议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4.企业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注销); 35.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撤销申请原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撤销); 36.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撤销)。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 日前提交: 、、、、、、、、、、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审批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方式。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告知的法定要求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已满足相关要求;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审批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3.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二)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1.强化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建立“黑名单”曝光和通报机制。 七、监督检查处理 1.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2.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专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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