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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3807/2021-88572 主题分类: 安全
发布机构: 石璜镇 公开日期: 2021-08-24 17:08:59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石政〔2021〕35号

嵊州市石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璜镇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17:08:59 信息来源:石璜镇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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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线办(中心)、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石璜镇食品安全水平,特制定《石璜镇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石璜镇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附件

石璜镇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镇食安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三)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

(五)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

(六)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

(七)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网格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八)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九)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十)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十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镇食安办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会议由镇食安办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主任指派负责人主持召开,食安办成员参加会议。

(三)会议内容:

1.学习政策、传达文件、部署工作、听取汇报,讨论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事宜;

2.市场监管所、公安、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基层站所就季度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汇报,各部门对问题进行讨论寻找解决方案。

3.部署下阶段食品安全工作。

(四)会议内容应做好相应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三、部门定期会商和联席会议制度

(一)部门定期会商和联席会议由镇食安办主任主持,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镇食安办主任或成员单位负责人提议随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主要工作举措等,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分析、研讨辖区内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制定食品安全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向上级部门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和决定报请上级决策的事项。

(四)镇食安办负责会议议题的拟定,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

(五)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的决定,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该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四、联合执法制度

(一)镇食安办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二)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按照镇食安办统一安排,各司其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四)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1.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2.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3.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五、隐患排查制度

(一)镇食安办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方法。负责受理、汇总、分析、整理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隐患信息,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控制不良事态发展。

(二)村食品安全网格员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协管职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各类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网格员做好食品相关单位日常巡查、家宴服务食品安全指导,及时上报相关隐患信息。

(三)市场监管所按职能规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相关职责。

(四)积极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出其管辖权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食安办报告。

六、信息报告制度

(一)建立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

(二)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各相关部门文件资料档案,以方便查阅应用。

(三)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档案;

(四)对辖区内村(社区)食品安全网格员填报的报表和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做好工作台帐,每月上报一次本辖区隐患排查情况。

七、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工作,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二)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到投诉举报应认真做好登记。

(三)及时将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移送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并将情况向市食安办报告。

(四)协助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实名举报投诉人。

八、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制度

(一)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受理、汇总、分析、整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控制不良事态发展。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包括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病、重大食品质量事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案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诊治的卫生院,应及时向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

(四)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事件、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要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五)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电话或口头报告的应当做好记录。

(六)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及市食安办和相关职能部门。

(七)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九、档案管理制度

(一)网格员应在镇食安办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辖区网格分布、网格人员、网格内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等。 

(二)完善日常巡查、排查记录和图片,建立日常检查巡查管理的连续性档案。 

(三)及时收集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参加或召开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相关照片等,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推进情况档案。 

(四)建立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培训等工作档案。 

(五)档案资料要存放于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站妥善管理,管理相对人及单位提供的要求保密的材料要严格保密。 

十、宣传教育制度

(一)定期对本辖区村(社区)网格员组织培训,学习相关政策、文件,提高工作人员的监管水平。

(二)分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三)利用乡镇广播、村居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十一、会议制度

(一)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二)会议由镇食安委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主任指派负责人主持召开。

(三)会议内容:

1.辖区内村(社区)食品安全网格员汇报本季度巡查、宣传等情况;

2.学习政策、传达文件、部署工作、听取汇报,讨论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事宜;

3.布置下阶段(下季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四)会议内容应做好相应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十二、考核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网格员、信息员平时工作的考评与奖惩。

(二)考评一般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根据《石璜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考核细则》进行。

(三)网格员、信息员的考评由镇食安办负责,考评结果报市食安办备案。

(四)考评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61分为称职; 60分以下为不称职,由镇食安办报请镇政府进行调整。

(五)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网格员、信息员给予通报表扬。

(六)对及时举报违法行为,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的网格员、信息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按照有奖举报制度的规定落实奖励政策。

(七)网格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其聘任资格,收回其证书:

1、本人提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名义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4、越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5、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

6、对行政相对人索、拿、卡、要钱物的。

7、以检举为名威逼、利诱行政相对人的。

8、捏造事实,编造谎言,陷害报复行政相对人的。

9、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三、食品安全网格员岗位职责

(一)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镇食安办及上级监管部门做好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单位日常管理,做好相关记录并报镇食安办备案;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三)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五)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六)参加镇及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其他活动,熟悉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七)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网格员日常巡查制度

(一)食品安全网格员巡查的对象是本村(社区)网格范围的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餐饮经营单位。

(二)村(社区)食品安全网格员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巡查并做好记录;专项检查可根据镇食安办统一部署和具体情况进行。

(三)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查证照,即证照是否齐全,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2.查人员,即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岗;

3.查场所,即经营场所是否干净,食品摆放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虚假宣传等;

4.查经营,即有否超范围经营,有否销售过期食品,有否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有否使用禁用物质加工食品等;

5.查自办宴席,是否向镇食安办登记备案,食物原料有否索证索票,流动厨师是否具有健康证等;

(四)食品安全网格员巡查时,发现相关隐患信息,应及时在掌上基层上报。

(五)巡查工作纳入镇对村(社区)食品安全网格员年度考核内容。

(六)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情况时,应控制好现场,保护好证据,在第一时间向乡镇食安办或市场监管所报告,由市场监管所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网格员业务培训制度

(一)根据网格员、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及性质,镇食安办对网格员、信息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岗前培训由食安办统一组织。

(二)镇食安办要定期组织网格员、信息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方式可采取分期、分批轮训和印发材料集体学习等方法。

(三)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举办网格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监管业务技能。

(四)网格员、信息员要积极协助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网格员工作制度

(一)食品安全会议制度。网格员应参加镇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食品安全相关培训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网格员应在第一时间向镇食安办报告;

(三)食品安全巡查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网格员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巡查监督职责,积极参与监管部门、镇组织的各类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食品安全网格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做到持证上岗;

(四)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食品安全网格员应协助处置本辖区内的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五)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食品安全网格员应根据市、镇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各类信息、工作报表等;

(六)考核奖惩制度。镇食安办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辖区内村级食品安全网格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全面落实各项奖惩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十七、网格员工作纪律

(一)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碍食品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严守职责,不得利用食品安全网格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如有违反,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三)廉洁奉公,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

(四)行为规范,不得有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文明监管,不得与工作对象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严禁粗暴野蛮,不故意刁难、侮辱、打骂违法当事人和工作对象。

十八、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在市食安办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督促、配合和服务工作,对上述工作承担责任,乡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责任:

1.相关工作人员监管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措施和调查处理的;

4.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贿受贿,包庇纵容制假售假,包庇事故责任者,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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