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 ... >> 其他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63K/2020-879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21-08-25 15:51:5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审党组〔2020〕23号

嵊州市审计局干部年休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25-15:51:53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干部年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年休假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年休假享受对象。凡申请年休假的干部必须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二、年休假标准。

1.已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

2.已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

3.已工作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连续工龄当年满1年、10年、20年的,从到期的下个月起分别按规定可享受年休假。

三、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的,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可享受10天年休假的,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可享受15天年休假的,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凡当年因受刑事、纪委监委处理、治安拘留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四、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申请,如单位因工作需要难以安排年休假的,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五、干部需要请年休假的,必须履行审批制度。干部在休假前5天向所在科室申请,并填报《请假单》,经科(室)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的,由局长最后审批。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作旷工处理。

六、  干部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年休假补贴,但已休的年休假必须按规定扣除。因科室或财务把关不严,已休年休假未按规定申报扣减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嵊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