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63K/2020-879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审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25 15:51:5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审党组〔2020〕23号 |
嵊州市审计局干部年休假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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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干部年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年休假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年休假享受对象。凡申请年休假的干部必须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二、年休假标准。 1.已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 2.已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 3.已工作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连续工龄当年满1年、10年、20年的,从到期的下个月起分别按规定可享受年休假。 三、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的,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可享受10天年休假的,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可享受15天年休假的,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凡当年因受刑事、纪委监委处理、治安拘留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四、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申请,如单位因工作需要难以安排年休假的,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五、干部需要请年休假的,必须履行审批制度。干部在休假前5天向所在科室申请,并填报《请假单》,经科(室)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的,由局长最后审批。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作旷工处理。 六、 干部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年休假补贴,但已休的年休假必须按规定扣除。因科室或财务把关不严,已休年休假未按规定申报扣减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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