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320115228/2021-6866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1-09-10 16:14:55 |
陈某,失业前为C公司职员,2020年1月陈某失业后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办机构核准待遇享受期为18个月,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3月,陈某又回到原工作单位C公司工作,并与公司老板协商好,工作期间领工资但不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6月,C公司所在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协同劳动监察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查实陈某刻意隐瞒已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2.67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失业保险,顾名思义,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领取的对象、条件、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要严格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所以千万不要自作聪明,动失业保险基金的“歪脑筋”。
不要走进误区,以为中断领取是吃亏!
不要以为中断领取就会吃亏,瞒报冒领才不值当!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已核定但未领取完的期限不会作废,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再次申领的失业金也会相应提高。
不要以为违规领取,就没有打击办法!
社保经办机构依托大数据交互比对,通过业务监测、预警、信息比对等多种方式,能快速锁定疑点目标,立即开展非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检查基础上,我们还有专项检查、联合行动等现场监督检查。总而言之,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涉嫌欺诈、骗取、冒领社保基金行为,坚决遏制和斩断伸向基金的“毒手”。
不要贪图小利,配合员工隐瞒就业情况!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少数参保人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为了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配合隐瞒就业事实、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看似利益共赢,实则因小失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尽管不参保的要求是员工自己提出的,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待遇和法律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当员工提出不参保缴费时,用人单位要坚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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