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1-6877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1-09-16 10:24:41 |
【主要负责人解读】《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嵊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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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八号公布,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14〕72号)、《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纪办〔2021〕44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1〕88号)、《关于财政性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管理发放的通知》(嵊政办〔2019〕130号)文件要求制定。 二、起草过程 嵊州市民政局于2021年8月修订工作,于2021年8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14〕72号)、《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纪办〔2021〕44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1〕88号)、《关于财政性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管理发放的通知》(嵊政办〔2019〕130号)文件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对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金,按照《绍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绍市民事【2019】114号通知规定,在惠民殡葬补助资金中列支。“身后一件事”联办平台另有要求的,按联办平台要求办理。各乡镇(街道)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如发现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改、教体、公安、人力社保、卫生健康、人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各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委会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节俭治丧、文明治丧,并按照生态殡葬要求,实行骨灰集中存放,严禁乱葬乱埋。确定了细化标准。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民政局 解 读 人:吴学刚 局长 尹学君 民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联系电话:83030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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