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1-6883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1-09-18 11:36:13

高某某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提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1-09-18 11:36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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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7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高某某对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作出的1330683002021012012134937号举报投诉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22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某某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高某某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3日在嵊州市里南乡某土特产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越某荟茶业”购买网页广告宣传为“2020雨前龙井”的预包装茶叶一份,到货发现此商家涉嫌无证生产,产品杂质碎末较多、有发霉迹象,商家涉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包装材质不合格等问题。故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实名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1年1月25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在举报所涉拼多多平台上确有该款茶叶在售,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该茶叶的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明、符合‘五级’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及被举报人向该茶叶生产者嵊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索取的生产者资质证明、产品包装材料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以次充好、使用非2020年新茶冒充2020年新茶及‘无任何的合格证证明、无任何检测报告、无食品卫生证明文件等,且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等商品的行为。”申请人对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仅答复商家提交了检测报告等第三方证照,但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是否调查核实没有给予答复,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审查职责,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里南乡某土特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一、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里南乡某土特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举报所涉龙井茶未被举报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给申请人,举报所涉龙井茶由嵊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被举报人嵊州市里南乡某土特产商行提供了该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二、被申请人检查了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所涉龙井茶质量等级为五级。三、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使用的包装袋,由桐城市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制,并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多层复合视频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四、经过调查,涉案龙井茶叶是嵊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生产的,不存在以旧充新的行为。五、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六、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复议范围。申请人在嵊州反复购买同类产品,以相同的原因进行投诉举报及信访,均要求查处。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举报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审理查明: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高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举报内容:“本人于2021年1月3日拼多多平台开设的‘越某荟茶业’支付23元购买商家网页广告宣传‘2020雨前龙井’预包装一份,到货后拆包发现问题一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经查询不存在,商家涉嫌无证生产,问题二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都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问题三茶叶杂质碎末、霉变较多,商家涉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问题四本人购买本批次的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生产投放物无毒无害证明、产品质量等级和无污染物证明、包装袋卫生安全证明、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请求在法定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认证调查和本人所提及的证明文件予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本人。”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里南乡某土特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举报所涉龙井茶由嵊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被申请人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龙井茶采购收据、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龙井茶检验报告、包装袋供货方桐城市某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包装袋检验报告。2021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明,2021年1月25日上午,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门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在举报所涉拼多多平台上确有该款茶叶在售,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该茶叶的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明、符合‘五级’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及被举报人向该茶叶生产者嵊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索取的生产者资质证明、产品包装材料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以次充好、使用非2020年新茶冒充2020年新茶及‘无任何的合格证证明、无任何检测报告、无食品卫生证明文件等,且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的商品的行为。”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越某荟茶业”由嵊州市里南乡某土特产商行开设,涉案茶叶系由嵊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购买记录、消费者举报书、查询信息截图、产品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登记表、流转记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嵊州市里南乡某土特产商行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越禾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品种明细表、收据、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龙井茶检验报告、桐城市某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证据依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本案中,被举报人嵊州市里南乡某土特产商行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被举报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案涉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嵊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该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材料,,其经营龙井茶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高某某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再次,本案中,被申请人自2021年1月22日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1月25日进行调查并于2021年1月26日答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330683002021012012134937号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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