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1-10064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18 11:20:04 |
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嵊市监举通字(2020)1-504号),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奖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月3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称:其向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嵊州市某力电器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的家用排风扇没有3C认证。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向其送达(2020)504号通知书,告知其案件已办理完毕,对违法企业罚款人民币30000元,但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不予奖励。根据财政部工商质检总局印发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属于奖励范围:(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故,举报伪劣产品同样符合奖励条件,应当给予奖励。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基本事实:2020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诉函》,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申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嵊市监举受字[2020]1-501号),并于9月2日送达申请人。9月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某力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9月14日和11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和收集了相关证据和其他材料。因案情复杂,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经调查,被举报人在1688网站店铺销售换气扇的过程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将工业用的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产品宣传为家用,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规定工业用的一般用途轴流通用机产品不在3C认证范围内),因涉案产品仅销售了一台(为申请人购买),且被举报人已关闭1688网站店铺,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关于被举报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处理。12月1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未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嵊市监举通字(2020)1-504),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理由与依据:一是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复议范围。申请人在嵊州市反复购买同类产品,以相同的原因进行投诉举报及信访,均要求查处并给予奖励。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投诉举报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复议范围。二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嵊市监举通字(2020)1-504)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及不予奖励的事实和理由,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三是申请人举报违反认证认可相关行为不符合《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申请人在《申诉信》中反映被举报人排风扇没有3C认证,被申请人已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其在对被举报人核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并非由申请人举报案发。同时,根据《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的举报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诉函,被举报人为嵊州市某力电器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生产制造的排气扇未通过3C认证。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嵊市监举受字〔2020〕1-501号《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9月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9月8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9月14日和11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证据。12月4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嵊市监告字〔2020〕3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被举报人。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嵊市监案字〔202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举报人,就被举报人“未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嵊市监举通字〔2020〕1-504号《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其购买的产品系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产品,目前尚未录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诉函、产品照片一组、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举报材料1份、《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被举报人证据材料1份、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凭证、《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凭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四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年版)》等证据依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是申请人张某某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此可见,投诉系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举报则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以申诉函的形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符合举报的形式要件。被申请人主张其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不予采纳。
二是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应给予申请人相应的举报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二条规定:“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第四条规定:“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本案中,申请人举报内容为嵊州市某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排气扇未通过3C认证。经被申请人调查,被举报人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系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一类第20项“电风扇(0702)”之规定,涉案产品未录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同时,被举报人虽然存在“未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违法行为,且已被行政处罚,但对该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未纳入《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应予奖励的范围。故,被申请人作出嵊市监举通字〔2020〕1-504号《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认定申请人的举报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嵊市监举通字〔2020〕1-504号《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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