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1-10064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18 11:23:00 |
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3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1)嵊剡(答)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某某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公开的评估资料无法进行审计并核实,对该答复内容不服。
被申请人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称:一、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书面提交的申请书,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2款之规定,于同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申请的信息内容、身份证明和公开形式进行补正。后于2021年1月19日就申请人补正后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进行电话告知。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现场查阅申请信息,并在查阅相关信息后在答复书上亲笔书写“已查阅并收到申请的材料,黄某某,2021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履行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形式和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告知其于2021年1月21日进行现场查阅,并向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复印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二)项规定,形式内容适当。2018年因山前村进行拆迁,申请人将其花木种植到第三人朱某户的房前屋后以期获得更多的补偿款,该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抢种行为。后申请人与朱某就花木的款项产生争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已经对其抢种的花木进行了补偿,故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剡湖街道山前村27x号朱某户房前屋后的花木赔偿”。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因涉及第三方朱某的个人隐私(财产信息),故被申请人在征得朱某同意后,向申请人公开了朱某户于2018年拆迁安置时获得的花木补偿信息,包括新昌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受被申请人委托于2018年5月23日经现场勘查、评估作出的《嵊州市浦口区块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剡湖街道竹前区块政策处理苗木价格参考表》、《苗木规格数量测量表》,嵊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嵊州市跃翔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户签订《补充协议》,这些信息能够对应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所描述的信息。三、申请人所称的答复与其申请信息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信息公开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在以评估信息没有审计可核实为由,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其申请要求不符提起的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8日,申请人黄某某向被申请人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剡湖街道山前村275号朱某家房前屋后的花木赔偿信息”。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嵊剡信公(2021)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1月11日当面送达申请人。1月11日,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明确其申请内容为“剡湖街道山前村275号朱某家房前屋后的所有花木等赔偿的明细书”。1月12日,被申请人向朱某寄送《征求意见告知书》。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嵊剡(答)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月21日,被申请人当面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并向申请人提供朱某户苗木规格数量测量表及补充协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材料1份,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书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征求意见告知书》及送达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书3份等证据依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黄某某要求公开“剡湖街道山前村275号朱某家房前屋后的花木赔偿明细信息”,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上午到竹前村办公室进行现场查阅并向其提供朱某户2018年拆迁安置时获得的花木补偿信息材料,包括新昌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系被申请人委托)作出的《嵊州市浦口区块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剡湖街道竹前区块政策处理苗木价格参考表》、《苗木规格数量测量表》与朱某户《补偿协议》,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1)嵊剡(答)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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