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1-10064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18 11:32:49 |
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6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高某某对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330683002021012196726785号举报投诉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2月2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查处职责;3.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3日在拼多多平台“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开设的网店“隔某香茶叶旗舰店”购买网页广告宣传“2020新茶龙井”的预包装茶叶一份,到货后发现产品实物杂质碎末较多、有发霉迹象,商家涉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包装材质不合格等问题。故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实名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1年1月25日上午,嵊州市市场监督局贵门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在举报所涉拼多多平台上确有该款茶业在售,举报所涉订单确为被举报人销售给举报人,被举报产品为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自主生产经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该茶叶的原料进货凭证、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符合“五级”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及产品包装材料供应商资质及包材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以次充好、产品外包装存在污渍、产品枯枝霉变、使用非2020年新茶冒充2020年新茶及其他举报所述的销售不合法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亦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申请人对答复不认可,认为被申请人不立案的理由是商家提交了检测报告等第三方证照,但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是否调查核实没有给予答复,此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过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二、理由和依据。(一)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举报所涉龙井茶为被举报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给申请人,举报所涉龙井茶为被举报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标示等级为五级。被举报人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了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龙井茶加工记录、包装计量抽查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所涉龙井茶质量等级为五级。(三)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使用的包装袋,由湖州市湖安区某雄彩印有限公司印制,被举报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复合食品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四)经调查,涉案龙井茶叶是被举报人用2020年3月2日采购的茶鲜叶,经过摊青、杀青、做型、辉锅等工艺,于2020年3月15日入库,并于2020年12月19日定量包装销售,被举报人不存在以旧充新的行为。(五)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六)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复议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高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举报内容:“本人于2021年1月3日在拼多多平台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开设的“隔某香茶叶旗舰店”支付23元购买商家网页广告宣传“2020新茶龙井”预包装一份,到货后拆包发现,问题一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含有刺鼻气味且污渍较多,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问题二茶叶杂质碎末较多、亦有发霉迹象,商家涉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问题三茶叶异味大、发霉变质,属于旧茶,商家涉嫌销售以旧充新,问题四本人购买本批次的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生产投放物无毒无害证明、产品质量等级和无污染物证明、包装袋卫生安全证明、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请求在法定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认证调查和本人所提及的证明文件予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本人。”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对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该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龙井茶加工记录、包装计量抽查记录、茶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茶叶检验报告、包装袋生产商潮州市潮安区某雄彩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以及包装袋检验报告。2021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如下:“经查明,2021年1月25日上午,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门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在举报所涉拼多多平台上确有该款茶业在售,举报所涉订单确为被举报人销售给举报人,被举报产品为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自主生产经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该茶叶的原料进货凭证、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符合“五级”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及产品包装材料供应商资质及包材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以次充好、产品外包装存在污渍、产品枯枝霉变、使用非2020年新茶冒充2020年新茶及其他举报所述的销售不合法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亦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举报书、购买记录、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登记表、流转记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嵊州市一某香茶业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龙井茶加工记录、包装计量抽检记录、茶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龙井茶检验报告、潮州市潮安区某雄彩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合食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2021年1月22日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1月25日进行调查并于2021年1月26日答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330683002021012196726785号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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