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78R/2021-85454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30 11:07:52 |
因《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嵊政〔2017〕34号)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责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改革要求,我局起草了《嵊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件形式反馈至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管理科。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来信请寄:嵊州市官河路518号
电子邮箱:1 3 1 9 4 2 5 9 7 4@qq.com
联系电话:0575-83335315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30日
嵊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国土空间,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治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和布局,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四条 除依法移交市综合执法局的职能外,其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各乡镇(街道,以下统称属地政府)设立自然资源所,具体负责指定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自然资源局和综合执法局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设立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市规划委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浙江省、绍兴市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技术标准;
(四)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各类涉及城乡空间的规划委托和规划设计方案;
(五)审议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方案;审议经营性出让土地和重要道路两侧、重大工业项目的规划条件;
(六)审议其他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全局性和结构性事项。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市建立全域管控、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在上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报市规划委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不得擅自编制。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由组织编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规划委审议同意后,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组织编制单位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附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公示收集意见采纳情况。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及时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各乡镇和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在获得批复后一个月内,应将规划成果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规划成果文本采用A3竖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规划数字化成果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入库标准。
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一)上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经定期评估监测确需修改的;
(三)市政府认为应当修改的。
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控规中的部分图则以图则调整的形式进行局部调整,但不得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控规图则调整由属地政府或管委会提出申请,
详细说明需要调整的理由和依据,实施调整必要性论证,经专家论证同意,报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开展图则调整方案编制;图则调整涉及不符合用地兼容性要求、较大幅度提高原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超过20%的)、取消主次干道等内容时,应根据调整内容同步开展社会风险、交通影响或环境影响评估;图则调整方案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专家评审,市自然资源局同意报市规划委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复实施。市政府批复同意后15日内,属地政府或管委会应将控规图则调整成果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局准予备案后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控规编制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图则。同一控规单元内的图则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因公共建设需要等特殊情况,确需再次调整的应事先经政府批复同意。
第十二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鼓励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控规同步编制,村庄设计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
第二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相邻多个乡镇可以联合由市人民政府编制片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本条第二款进行报批。
第十四条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生效前,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节 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详细规划包含控规和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控规根据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不同特征,依总体规划确定的控规单元分类编制。同一控规单元不得分割编制,鼓励多个控规单元共同编制。
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控规,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镇开发边界内的控规由属地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控规编制方案经市规划委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按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类开展村庄规划,对总体规划确定的搬迁撤并村原则上不编制村庄规划,其它村以一个或者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位,由属地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启用“嵊州市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府授权委托的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这些村庄范围内的建设依据控规或总平面布置图(此类总平面布置图参照村庄规划总平面图要求编制)实施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内非城镇集中建设区和跨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确需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再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庄规划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村庄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在不突破原规划约束性指标、村庄建设用地边界,不占用道路和公用设施用地,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属地政府可根据村庄建设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内容在每年的12月份汇总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四节 专项规划
第二十条 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交通、水利、工业、农业、旅游、能源、信息、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教育、体育、医疗、文化、养老、殡葬等)、军事设施、地下空间、人民防空、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等特定领域专项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出具专项规划核对意见书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保护、矿产、湿地领域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相关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以下统称为建设项目)和临时工程建设应事先获得规划许可。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固定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制度,核发“两书三证”。
“两书”是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三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多证合一”是指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合并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多验合一”是指规划核实与土地复核合并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核发“两书两证”(不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国有出让土地或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在城镇发展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核发“一书一证”(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各类管线、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立面改造等不占用土地的其他工程或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核发“一书一证”(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按“权力清单”相应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时应使用市地名办核准的标准地名。
市自然资源局应按“权力清单”明确的流程、时限、出件形式办理相应规划许可。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上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属地政府负责。属地政府应严格按《关于重新明确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权委托的通知》(嵊政办﹝2019﹞137号)、《嵊州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嵊政办〔2020〕89号)等文件及相关法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村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用于村级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设施,主要包括村办公楼、村公共服务中心、村家宴中心、村公共活动中心、村文化礼堂等。
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不包括村级幼儿、养老设施)原则上按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平方米控制。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导则要求,广告设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户外店面招牌和附着于新建商业建筑的广告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经审批后作为设置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城乡改造拆迁计划的区域,暂停办理该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审批手续。
其它有产权证的建筑经有专业资质鉴定机构鉴定属C级D级危房,确需重建的,持危房鉴定报告、产权证明文件、现状测绘资料和重建设计方案以及属地政府审核意见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重建申请,属住宅的危房在提交申请前还应获得市建设局书面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原高度、原面积、原四至、原层数、原出入口”予以原样重建,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危房原样重建审批前应公示,但不需签署四邻意见。
危房原样重建批复后,属地政府应在项目现场设置重建房屋公告牌,市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和属地政府要各司其职,加强批后监管,确保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重建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核实,获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调整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建筑后退道路应符合控规、规划技术规范、日照标准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选址应以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土地出让时必须附有规划条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编制应当以控规为依据,未编制控规的用地,不得出具规划条件。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编制以村庄规划或专项规划为依据。
对旅游、独立工矿点等在总规弹性用地内布局的特殊项目,由属地政府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选址报告,经公示、论证,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作为规划条件编制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主要是指建筑立面风格、所用外墙材料色彩。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的工业用地和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主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小型项目实行承诺制审批,在建设单位承诺后容缺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法定附件,其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完成土地出让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或重新编制。
第三十五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不得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
原出让土地在转让前已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的,按不动产交易规定交易,不变更规划许可;原出让土地在转让前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经规划核实的,按不动产交易规定交易后,凭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办理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手续;原出让土地在转让前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按不动产交易规定交易后,凭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已有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内进行建设,不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合并办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需临时使用土地的,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节 设计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我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水平,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下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进行专家评审:
(一)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工业项目,用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非工业项目;
(二)商业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
(四)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
(五)重要节点、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
专家评审会由属地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重大建设项目提交市规划委审议时,应将专家评审意见、设计方案及公示意见一并提交审议。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各类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住建部《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版)要求,方案文本采用A3竖版。
第四十条 建筑间距及日照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按相关规范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应提供经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在建设项目现场、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十日,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其中商住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有邻避效应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还需在市级平面媒体同步公示。
位于工业区内且对周边无显著影响的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时可不进行批前公示。
第四十二条 城隍山(山脊线)、G527国道、罗小线、长乐江、西接线、澄潭江、新昌江、甬金高速、上三高速围合区域范围内为工业建设严控区,严控区内工业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都应事先向属地政府申请,明确建设的内容、规模、效益等。属地政府审核,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监管协议后报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单位持政府批复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规划许可申请。
对非严控区,又未列入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的与现行规划不相符的工业用地,在不突破地块建筑总规模的前提下,允许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建筑后退、建筑高度等按工业厂房相关要求控制。本款地块建筑总规模是指获得土地时立项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建设规模或规划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图或规划条件明确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或该地块上有合法产权证建筑总建筑面积三者的最大值。
符合现行规划的划拨工业用地应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后按现行出让工业用地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工业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属地政府应实行无违建审查,出具无违建证明文件,如发现违法建筑应先处置后出具原则,确保合法用地范围内无违法建筑存在。
合法工业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应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拆除或补办不动产登记。对超出合法用地范围的建(构)筑物,应予以拆除或按规定补办相关供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沿城镇道路两侧的工业厂房布局审查,沿南北向道路的工业建筑应垂直道路布置,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需要平行道路布置的,应事先经市经信局论证其生产工艺必要性并出具书面意见;沿东西向道路平行布置的工业建筑应加大建筑退让,与道路有硬质隔离设施,并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底层建筑除出必要的入口外不得设置落地窗等易于改造的结构。
企业建设单层厂房需市经信局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应书面承诺未经规划许可不沿城镇道路侧设置任何设备平台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若违反承诺,自愿依法接受处罚并整改到位。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联合审查,需同步配建的体育设施、幼儿园、居家养老用房、充电设施等公用设施,电力、燃气、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绿化景观、亮化、户外广告设施等均应纳入方案审查范围,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查。
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设计方案通过政务网协同办公系统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征询各职能部门意见,各职能部门在收到征询意见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途径回复,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视为同意该方案。市自然资源局汇集各职能部门意见,报市规划委审议后应及时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其它职能部门不再单独出具方案审查意见。后续职能部门再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该职能部门负责。
对特别重要、较为复杂项目的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召开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及联合审查会。
第四十五条 除地块分隔围墙、军事设施用地围墙、相关技术规范强制内容明确需设置的实体围墙外,其他围墙应采用透空式围墙;对中式建筑等因特殊形态设计需采用封闭围墙的,应提交市规划委审议同意。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数量应与开发强度匹配,具体按附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我市范围内所有工业和公建项目(含办公、商业、学校、医院等)在原有用地范围内增建立体式车库或地下停车场,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移动通信基站等构筑物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需土地权属资料可以属地政府书面意见代替,移动通信基站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明确基站中心点坐标、基座尺寸、基站高度、信号覆盖半径、附属设备房(箱)坐标及尺寸等相关数据,以实现精细化管控。
第四十八条 为避免频繁开挖城市道路,新建或大修道路时,建设单位在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许可前,应组织水务、供电、燃气、通信、供热等管线部门(企业)及交警、公交、市政、环卫、绿化等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对道路设计方案进行专题论证,出具专题论证结论,明确需埋设的管线种类、位置、深度、管径、预埋孔数、与横穿管的管线综合及需预埋设施的位置、尺寸、深度,预埋管线及设施要同步施工到位;沿道路设置的配电箱、通讯箱等应统一协调,横穿道路的管线应入地。
除维修、除险需要外,新建道路竣工验收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验收后3年内不得挖掘。
开挖城市道路,应经规划许可并办理道路挖掘审批后方可动工,同一路段同一单位一年只能申请挖掘一次。确需在禁止挖掘期间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外,城镇发展边界内新建通讯光缆、有线电视线缆、10KV及以下的输电线应埋地铺设,不得架空。已建的架空线,相关职能部门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施埋地铺设。
对整体新开发区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及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第五十条 严格控制临时工程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上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报请市政府明确建筑层数及总建筑面积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已出让的商住用地项目因建设临时销售用房、施工工棚等,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和临时销售用房、施工工棚设计图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若建设位置不在出让范围内应附有建设用地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临时用房在规划核实前应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在有效期内,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要拆除时,应服从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临时建筑不得作为资产拍卖、转让、抵押,不得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不得确权发证。
第四节 工程规划许可后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和属地政府要加强协同,共同做好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不含村民建房)获得工程规划许可至规划核实期间,即在建阶段的批后监管;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及未批先建、规划核实后违法建设的查处;属地政府负责村民建房(含工程规划许可及乡村规划许可)批后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做好其他批后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和属地政府要各司其职,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特别是擅自挖掘道路、更换或增设线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等行为。
第五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工作(其中村民建房由属地政府负责);非房屋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含道路、桥梁、管线、绿化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单位应与有资质测绘单位签订三方跟踪测绘协议,委托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绘,由市建设局、水利局等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验线,确保项目按批准的图纸建设。
非房屋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凭跟踪测绘成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核实。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申请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经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内明确的所有建设内容,并拆除相关临时设施,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在地面对应位置规范设置标识。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权登记涉及的建筑面积等指标以规划核实确认书(含附件)载明的数据为准。
第五十五条 规划核实和土地复核时,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用地边界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界标,市自然资源局应复核界标设置是否与用地红线相一致。
第五十六条 建筑面积和高度误差按省和绍兴市相关规定执行。
对因非增建单体建筑物产生的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未突破土地出让时规定最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在补缴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核实;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突破土地出让时规定最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核实。
建筑面积超过合理误差的项目,超出合理误差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后,对该项目予以规划核实。
第五十七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应符合省有关条例相关规定,具体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通知》(嵊政办〔2020〕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企业园内建筑物不得临时或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确需改变的应事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第五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物用途核发相关经营许可。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数字化改革,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及监督效能。
第六十条 属地政府应加强村级组织、社区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管理,要求基层组织第一时间发现违建、第一时间上报违建信息,并积极配合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第六十一条 非房屋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不得组织招标,交通、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属地政府不得批准挖掘道路或迁移树木。
非房屋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市发改局不得组织综合验收,市审计局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十二条 市审计局应加大非房屋工程类项目管理的审计,对未按规定擅自进行招标、批准挖掘、组织验收、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情节轻重要求整改,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处理;社会反响较大的从重问责,造成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体系综合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处罚。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十四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和属地政府未按要求落实跟踪管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问责。
对失职、故意不履行违法建设巡查职责、不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或利用巡查查处权利谋取私利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承接施工的单位由市建设局给予降级、限制承接业务等处罚;社会反响较大的从重问责,造成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属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未经规划许可擅自进行房屋、道路、绿化、管线等各类违法建设或未经规划核实擅自将前述工程投入使用,一经查实,对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属地政府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六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关档案规范化管理,及时整理、数字化相关档案并向市档案局移交。
第六十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应使用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测绘成果。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一并生效。原《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嵊政〔2017〕34号)、《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嵊政〔2011〕172号)同时废止。
嵊州市级、嵊州市级部门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嵊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工业建设严控区范围图。
嵊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保障空间规划实施,提升城乡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嵊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1.3 各类项目规划编制、方案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应按本技术规定执行。
其中:村庄规划编制按《《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浙自然资厅函〔2021〕345号)》规定执行,村民建房审批按《嵊州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嵊政办〔2020〕89号)规定执行。
1.4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 用地管理
2.1 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国家标准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2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根据空间规划确定其用途,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要求。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依法调整空间规划后重新供地或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
2.3 建设用地面积、界线以不动产权证载明内容为准,不动产权证应按规划许可证及所附用地红线明确的用地面积、界线办理。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前述用地面积计算。
2.4 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2.4.1 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出入口设置不得妨碍地面交通。
2.4.2 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2.4.3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2.5 地块规划条件应按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编制。
2.6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表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最好把这张表格附上)
2.7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项 目 类 别 | 绿 地 率 |
住宅 | 新建建设用地≥25%,旧城改造≥10%(零星地块可酌情降低) |
商业、金融、商务、行政办公、文化娱乐 | ≥10%(商业为主地块可酌情降低) |
医疗卫生、文教科研 | ≥25% |
工业、仓储 | 10% ~20%(零星地块可酌情降低) |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 | ≥45% |
市政公用设施 | ≥20%(零星地块可酌情降低) |
注:1.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仓储等应适当提高绿地率指标。
2.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应在主出入口附近设置集中绿地,面积600-3000平方米(按总用地面积3%计)。
2.8 城市沿江河的公共绿带宽度结合详细规划、水利等相关规划合理确定,按以下原则确定:
主要河道:曹娥江,长乐江,澄潭江,新昌江,黄泽江中心城区段单侧公共绿带宽度要求不小于15米(不包括堤坝和道路,公共绿带宽度指背水坡堤底至围墙或建筑物之间公共绿化用地宽度,下同);乡镇段公共绿带宽度要求不小于10米。
一般河道:大于等于20米河道的公共绿带宽度不小于6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公共绿带宽度不小于3米。
2.9 铁路、国道及省道、城市主干道、快速路单侧应设置不小于5米的防护绿带;高速公路单侧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含30米控制地内绿带)。
2.10 住宅(商住)用地在人均(户均人口按2.5人计算)公共绿地达到1平方米之后,低层住宅和4层复式建筑允许设置私有绿地。私有绿地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比例,单块住宅用地内设置的私有绿地原则不得超过20%,特殊情况经批准最大不超过50%。私有绿地面积是建筑物外轮廓线和硬质隔离设施围合的用地面积,按80%计入绿地率指标。
2.11 学校运动场内设置的人工草坪或人工天然草混种区域可计入绿化用地。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高度相关要求
3.1.1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1.2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相关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3.2 住宅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60米,商务、公共建筑不超过100米,工业建筑不超过36米,具体按批准的控规执行。
3.3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4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 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应保证受遮挡住宅建筑的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3小时,其中拆迁改造项目(拆迁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1小时。
3.4.2 平行布置的遮挡建筑为低多层建筑时,其大寒日3小时标准的正南向日照间距按H/D不小于1:1.22控制,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正南向日照间距按H/D不小于1:1.14控制,其中北侧的架空层和非住宅用房允许折减住宅日照间距,但最大建筑折减高度不得大于5.1米。
3.4.3 遮挡建筑为高层或同幢建筑时,应按日照分析确定。
3.4.4 相互垂直布置的多层住宅的日照标准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不低于14米。
3.4.5 低多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0.9倍;
(3)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的住宅建筑控制。
低多层住宅建筑正向间距原则上不得按方位折减日距间距,特殊情况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可进行折减。
表3-1 不同方位折减系数
方位 | 0°—15° | 15°—30° | 30°—45° | 45°—60° | >60°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 0.8L | 0.9L | 0.95L |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3.4.6 相邻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住宅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建 筑 类 别 | 住 宅 建 筑 | |||
低 层 | 多 层 | 高 层 | ||
遮 挡 建 筑 | 低层 | 10 | 10 | 13 |
多层 | 10 | 12 | 15 | |
高层 | 18 | 18 | 18 |
注: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保护区内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保护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2.同幢建筑内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最小不小于8米。3.如需突破最小值的,应经市规划委批准后实施。
3.4.7 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住宅每套至少有两间居室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3.4.8 车库、燃气调压站和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等附属建筑物与住宅建筑正、背面间距应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山墙的端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3.4.9 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控制为:低层住宅之间不小于3.5米,多层与低层住宅之间不小于4米,多层住宅之间不小于6米,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高层住宅之间不小于18米。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在满足住宅侧面间距控制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3.5 老年人专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按冬至日9:00-15:00间获得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活动场地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本条所述建筑类型在方案设计阶段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3.6 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且最小正向间距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建 筑 类 别 | 非 住 宅 建 筑 | |||
低 层 | 多 层 | 高 层 | ||
遮挡建筑 | 低层 | 10 | 10 | 10 |
多层 | 10 | 12 | 15 | |
高层 | 15 | 15 | 18 |
住:①非住宅用地内设集体宿舍的按非住宅类管理。
②非住宅类建筑进深宽度超过24米时,最小正向间距应不小于15米。
3.7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3.7.1 学校的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按住宅建筑控制。
3.7.2 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进行控制。
3.7.3 加油加气站、危化品车间、仓库等项目因自身原因必须加大建筑间距的,加大部分建筑间距由该项目负责退让。
3.8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坏的合法建筑,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进行原样(原有位置、高度、层数、规模)重建的,不执行前述间距规定。
3.9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在符合本节规定的前提下,应同时符合消防、环保、电力和安全等专业规范。
3.10 沿建筑基地边界(不含沿道路边线)布置的各类地上建筑,具体按控规执行,其最小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一般按表3-4的要求控制。
表3-4 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m)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正向 | 低层 | 5 | 5 |
多层 | 5 | 5 | |
高层 | 北侧12.5,南侧9 | 9 | |
侧向 | 低层 | 5 | 5 |
多层 | 5 | 5 | |
高层 | 6.5 | 6.5 |
注:1.表中建筑类别是指基地边界以外的建筑物。
2.建筑进深大于16米时,其离界距离按正向离界距离控制。
3.10.1 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基地内外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或消防等安全间距时,应按日照间距或安全间距的要求进行控制。
3.11 沿城镇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一般情况下按表3-5的要求控制。
表3-5 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米)
道路等级 | 低、多层建筑或裙房 | 高层建筑 | 交叉口 |
支路 | 5 | 6 | 8 |
次干路 | 5 | 8 | 10 |
主干路 | 10 | 12 | 15 |
快速路 | 20 | 20 | 20 |
注:1.道路等级按表4-1确定。涉及不同道路等级时,按高一等级道路后退要求取值;涉及道路边设置宽度不小于5米绿带时,可扣减绿带宽度,但最小道路后退不小于5米。2.特殊情况需降低离界距离的应经市规划委批准。3.备案制临时建筑不执行前述规定。
3.12 当南侧或北侧地界外为待开发空地时,基地内沿边界布置的建筑间距,至少按规划控制最低层数有效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超过规划控制最低层数建筑高度的,超出部分建筑高度需控制的日照间距由超建方负责退让(最低层数按不少于五层的高度标准控制)。如已建造的则按后造退缩的原则,由后造的建筑物负责退缩。
当东侧或西侧地界外为待开发空地时,基地内沿待开发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侧向间距,至少按表3-4的要求控制;当待开发空地沿边界规划控制层数未明确时,基地内沿待开发空地边界布置的高层建筑应后退边界不小于8米,并考虑与相邻地块同时开发高层建筑时的日照影响。
3.13 围墙、地下建(构)筑物(包括基础、地下室、停车场库、出入口坡道、化粪池等)、建筑外部附属设施(台阶、阳台、外挑部分等)的离界距离,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保证建筑施工安全距离的前提下,不少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鼓励地下空间互联互通,互联互通经双方业主同意,其分界线处可不退让用地红线。
(二)除相邻建设用地分隔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界线吻合外,其他围墙基础及投影不得超出用地边线,临道路围墙退让道路红线按控规要求执行。
(三)大门及门卫设施、高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后退边界不小于1.5米。车库、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等附属建(构)筑物按建筑物要求退界。
3.14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非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低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2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设计距离,低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3.15 沿对外交通线路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后退国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三)后退省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四)后退县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五)后退乡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六)如对外交通道路过境段兼有城镇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按表3-5的要求后退。
3.16 高速铁路、干线铁路、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17 城市高压电力线路保护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要求应符合表3-6的规定。
表3-6 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线路电压等级(KV) | 高压保护走廊宽度(米) | 建筑物与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米) |
500 | 65~75 | 20 |
220 | 45~55 | 15 |
110 | 25~30 | 10 |
35(20) | 20~25 | 10 |
10 | 11~12.5 | 5 |
3.18 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面积计算以及建筑层高控制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建设发〔2018〕136号)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执行。
3.19 除以下情况外,产生建筑面积的全部计容:
(一)架空层围合做室内体育活动等公共空间使用,不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部分建筑;
(二)架空层作公共停车空间(含配建非机动车位),四周无围护或有顶盖设施四周无围护的室外非机动车公共停放设施产生的建筑面积;
(三)超高层避难空间等法律法规规范明确可以不计容的。
第四章 市政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4.1 城镇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交通规划要求进行。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保护区内道路进行改造时,在满足道路畅通的前提下,应兼顾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格局,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
4.2 城镇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参见表4-1。
表4-1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一览表
道路类别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 大于60 | 36~60 | 20~36 | 6~20 |
机动车车道数(条) | 4~6 | 4~6 | 2~4 | 2 |
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保护区内不应设置快速路。
4.3 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
4.3.1 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表4-2要求控制:
表4-2 车行道路交叉口转角半径
道路类型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基地出入口 |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米) | 33~38 | 20~25 | 5~15 | 5~10 |
4.3.2 干路之间的平交路口,应进行渠化拓宽,拓宽后每车道宽为3~3.25米;其他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40~70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30~60米。
4.4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上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
(二)基地出入口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隧道引道端点不小于150米;距桥梁引道端点不小于80米。
(三)开设在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分别应大于120米、100米、50米或在基地的远端。
(四)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镇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2米。
4.5 道路通车净高设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4.6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4.7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镇中心地段不宜超过2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镇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距交叉口、桥梁、隧道等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
(二)停车位不足的城镇中心区及商业密集地区,可考虑结合城市次干路、支路设置路边停车带。
(三)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四)停车配建指标、出入口数量及宽度按《DB33 1021-20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其中住宅标准中配建车位低于1.0辆/户的按1.0辆/户配建,保障性住房中的宿舍和成套住宅停车位按1.0辆/户(间)配建。
住宅用地上应额外设置不少于配建车位5%的访客车位,访客车位不得买卖,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住宅用地上地面停车位比例一般不超过配建车位的15%,最高不超过20%。
工业用地上生产性用房因层高原因而加倍计算建筑面积时,其配建停车位按未加倍前的原始建筑面积计算;其他建筑及非生产性建筑因层高原因而加倍计算建筑面积时,其配建停车位按加倍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4.8 新建主、次干道上设置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
4.9 垃圾转运站、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垃圾转运站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5.0km。
(二)垃圾转运站应封闭、外型美观,绿地率应不小于20%,建设标准参照表4-4执行。
表4-4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
转运量(t/d) | 用地面积(㎡) | 与相邻建筑间距(m) | 绿化隔离带宽度(m) |
>450 | >8000 | >30 | ≥15 |
150-450 | 2500~10000 | ≥15 | ≥8 |
50-150 | 800~3000 | ≥10 | ≥5 |
<50 | 200~1000 | ≥8 | ≥3 |
(三)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垃圾收集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25~5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8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100m。
4.10 各类城镇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4-5的指标。
表4-5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城镇用地类别 | 设置密度 (座/km2) | 设置间距 (m) | 建筑面积 (m2/座) |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座) | 备 注 |
居住用地 | 3~5 | 500~800 | 30~80 | 60~100 | 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
公共设施用地 | 4~11 | 300~500 | 50~120 | 80~170 | 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线间距 |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 1~2 | 800~1000 | 30 | 60 |
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宜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宜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宜不低于三类标准。
4.11 城市公共加油站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4.12 新建社区社区级公共设施应按以下要求配建:
(一)社区用房:新建社区原则上按1-2万人或4000-8000户或用地面积0.3-1.0平方千米规模设置一个社区。每个社区配置社区服务中心,主要作为社区办公管理、综合服务、公共活动、医疗保健、教育科普、社会福利使用,社区用房按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配置。
(二)幼儿园:按每千人35人(或每百户9.3人)和30人/班进行配置,其规模宜按9班、12班、18班设置,用地面积分别不宜小于4655平方米、6010平方米、856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新成片开发、用地面积达到20公顷或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达到40万平方米的居住地块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
(三)农贸市场:新建社区每个社区宜配置生鲜超市或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可包含家庭服务、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功能。
(四)体育场地:用地面积超过2公顷的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建含体育健身设施的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其中用地面积2~3.5公顷、3.5~5公顷、5公顷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分别配建不少于600平方米、1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的室外体育活动场地;鼓励利用高层建筑的架空空间设置体育活动场地。
(五)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设置在社区服务中心、集中商业用房和社区绿地中,对外服务的公共厕所按照500~800米服务半径因地制宜沿街布置,标准不低于二类公厕;新建住宅小区内部应结合物业用房或公共空间配建对外服务的厕所。
(六)社区公园:新建社区应设置社区公园,社区公园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社区公园中绿地面积不应低于60%。
4.13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外,不得新建35KV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现有架空线应结合城镇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4.14 各类管线应结合城镇道路布置,在道路交叉口设计建设时应预埋过街管。城镇公共地下管线敷设应符合《GB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居住区内各类管线敷设应符合《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敷设或综合管廊,一般情况下的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宜同沟同井敷设。
4.15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允许在工业区等区域内适当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应统筹安排通道内的地下与地上管线;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
4.16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管位。
4.17 通信设施发射塔应合理布局,在城镇核心区内鼓励采用室内分布系统。
4.18 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挖方和填方,实现土方就地平衡。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一)场地设计标高应不低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受洪水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米,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二)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0.5米。
(三)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宜控制在0.15~0.5米。(除山地等特殊地形外,地块室外地坪与相应的城市(镇)道路高差应控制在0.3米内)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5.1 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路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序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主干道两侧建筑其立面设计应当与道路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不得设置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二)沿红线宽度不小于24米道路的直线段,新建建筑宜平行或垂直于道路布置。
(三)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并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店招和广告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5.2 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应控制大体量板式高层建筑。点式高层建筑面宽(指长边)应控制在42米以内,板式低多层建筑的面宽应控制在90米以内。
单栋低层住宅面宽不少于30米,不少于3户。一般单宗住宅用地内,27米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40%。
5.3 除地块分隔围墙和军事设施等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需提供相关设计规范依据),围墙应采用透空式围墙,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米;透空式围墙透空率(指透空部分面积与围墙墙体面积的比值)不得低于50%;中式建筑围墙透空率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10%。
5.4 3公顷以上的广场应设置公厕,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广场绿地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5.5 公共水体的设计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
5.6 公建类建筑外墙宜采用浅色调和淡雅色,建筑风格简洁明快,并做好夜景灯光设计;住宅类建筑外墙宜采用浅色调,低多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面,建筑风格统筹协调,体现温暖亲切感。
5.7 配电、环卫等配套用房尽可能是与主体建筑结合设置,确需单独设置的,应采用坡屋面或屋顶绿化的平屋面。
6.1 本规定生效之前取得的商住土地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除商住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原有规定执行,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按本规定执行。
6.2 涉及特殊情况需调整本规定控制要求的,应先进行规划技术研究,经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规划委审议决定。
6.3 本规定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相抵触并低于国家、省标准时,按国家、省新颁布的有关标准要求执行。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绍政发〔2013〕64号)规定执行。
6.4 本规定中低层建筑指层数一层至三层且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的建筑;多层建筑指层数四层至六层且檐口高度不超过27米的建筑(建筑檐口高度不大于27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建筑);高层建筑指层数七层至九层或檐口高度大于27米的建筑。
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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