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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00R/2022-7095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1-08 13:29:54

嵊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嵊财执法〔2021〕1 号)

发布日期:2022-01-08 13:29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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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杭州健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371号2幢608室

被投诉人一:绍兴市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39号量子芯座

被投诉人二: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兴旺街1号

被投诉人三: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98号绿都大厦5楼

投诉人杭州健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培公司)对嵊州市卫健系统基于AI的云影像平台建设项目(编号SXWH2020-10-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健培公司诉称:一、绍兴市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汇公司”)与嵊州市卫生健康局认为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将浙江省人民医院作为业绩参加应标不是虚假应标的判断是错误的。事实依据:根据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和绍兴市文汇公司的回复,他们已经向浙江省人民医院求证:浙江省人民医院的云影像系统是由健培公司提供的,而非联众公司所做,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和文汇公司对其作为业绩应标的行为,不认定为虚假应标,我们认为这个定性是不正确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根据文汇公司针对我们质疑点的答复,证明联众公司确实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业绩,按照该公司的一贯作风,我们怀疑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更多的虚假材料。鉴于此,我们恳请嵊州市财政局采购办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联众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复评。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联众公司提供虚假业绩,取消其中标资格。2、对联众公司投标文件进行复评。投诉人健培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文汇公司辩称:嵊州市卫健系统基于AI的云影像平台建设项目(编号:SXWH2020-10-7)于2020年12月14日09点00分开标,2020年12月1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0年12月15日我公司收到健培公司的质疑函。我公司将此情况汇报给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及专家评审组,本着对该项目认真负责的态度,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及我公司立即组织专家评审组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14:00就健培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地点:嵊州市官河南路339号量子芯座11楼1105室文汇公司)。经复核,发现联众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浙江省人民医院的业绩合同系联众公司与杭州明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眀融公司”)签订的数字影像服务业务合作协议,但没有提供与浙江省人民医院签订的合同,也没有提供三方合同。据此,我公司应专家评审组及嵊州市卫生健康局要求向联众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此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00提供浙江省人民医院与杭州明融公司签订的“浙江省人民医院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合同原件及联众公司与杭州明融公司签订的“浙江省人民医院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合同原件。联众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浙江省人民医院与杭州明融公司签订的“浙江省人民医院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合同,但提供了浙江省人民医院放射科关于引进该公司影像云技术的证明文件,我们再向浙江省人民医院放射科龚向阳主任核实,龚主任确认浙江省人民医院目前在使用的云影像系统是由健培公司提供的。联众公司为浙江省人民医院提供远程影像服务,两家公司的合作内容不同。根据以上情况,专家评审组认为联众公司将浙江省人民医院远程影像服务作为业绩参加嵊州市卫健系统基于AI的云影像平台建设项目的投标却提供不了合同文件证明,以此认为此业绩是不成立的,但不能认定为虚假应标。同时联众公司另外提供的项目业绩能够满足项目业绩分的要求,此业绩分不算不影响业绩单项计分结果,也不影响中标结果。

被投诉人二嵊州市卫生健康局辩称:嵊州市卫健系统基于AI的云影像平台建设项目(编号:SXWH2020-10-7)于2020年11月26日委托文汇公司公开招标,2020年12月14日开标,2020年12月1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0年12月15日代理单位收到健培公司关于中标单位联众公司业绩虚假的质疑函。我局要求代理单位于12月16日立即组织专家评审组就质疑事项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联众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浙江省人民医院的业绩合同系联众公司与眀融公司签订的数字影像服务业务合作协议,但不能提供与浙江省人民医院签订的合同,也没有提供三方合同。根据以上情况,专家评审组认为联众公司将浙江省人民医院远程影像服务作为业绩参加嵊州市卫健系统基于AI的云影像平台建设项目的投标却提供不了合同文件证明,以此认为此业绩是不成立的,但不能认定为虚假应标。针对本次采购,我局强调采购过程公平公正,采购程序合法合规。

被投诉人三联众公司辩称:一、我司不具备虚假应标的动机。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的“(二)技术资信分值、5项目业绩”中规定,“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及服务具有三级综合性医院云影像应用成功案例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1分”,也即投标人仅需提供2个案例即可。而我司深耕行业多年,具有上百家三级综合性医院的成功案例,能顺利获取该评分项目的得分,不具备需要提供虚假案例应标的必要性和动机;二、健培公司的投诉书中对我司投标文件中存在提供虚假业绩的情况纯属猜测,不应予以采纳。根据健培公司提供的投诉书,健培公司在“质疑事项1”中认为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可能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误导评标专家”、在“事实依据”中认为我司在“投标文件中也有可能提供虚假业绩的情况出现”,即健培公司在质疑事项和事实依据的结论性表述中都是使用“可能”、“也有可能”这样或然性、盖然性的表述,并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同时,健培公司利用无法确证的第三方口头表述(即投诉书中“我公司于12月4日接到浙江省人民医院的求证电话,他们说有投资公司要投资联众,联众将浙江省人民医院作为业绩向投资者做了展示,该投资者正在医院调研,问我们是否使用了联众公司的云影像技术和系统”的表述),在无其他材料佐证的前提下,推导出我司“也有可能提供虚假业务的情况出现”,致使口头表述与结论之间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关联性、必然性。诚然,质疑或者投诉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其理应合法、合理、审慎、严肃的行使,这是法律法规对每位投标人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使用或然性、盖然性的表述、利用无关联性和未经确证的证据材料对其他投标人正常的投标活动进行猜测、质疑。在标书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健培公司通过猜测的方式来质疑我司提供虚假案例应标,这是对我司名誉和合法权益的侵犯,亦是对法律以及招标活动的不尊重。因此,我司认为,健培公司在投诉书中未能提供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该投诉应当予以驳回。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三、我司与浙江省人民医院存在真实有效的“远程影像诊断平台”业务合作。针对健培公司在投诉书中所提到的我司与浙江省人民医院的业务合作情况,我司说明如下:明融公司(以下简称“明融科技”)系我司的合作伙伴和代理商,双方于2018年10月签订了合作协议,由明融科技为我司宣传推广数字影像服务项目(参见附件1),“具体内容是浙江省人民医院实施电子化影像服务,创建病人影像服务中心和全电子化病人影像服务”。但在正式签署该协议前,明融科技已经与我司实际展开合作,为我司数字影像及远程诊断相关产品、服务的进行市场推广。我司在2018年1月经明融科技引荐,与浙江省人民医院签订了《浙江省人民医院与杭州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程影像诊断的合作协议》(参见附件2),约定由我司为浙江省人民医院建设远程影像诊断中心,该“远程影像诊断平台”为基层医院提供远程会诊服务,包括普通X摄影、CT检查、磁共振检查等。合同签订后,我司利用影像云技术服务,搭建了基于影像云技术的远程会诊平台,且该远程影像诊断平台仍处于正常运行中(参见附件3)。2020年12月,浙江省人民医院影像科为我司提供“本院放射科从2018年起引进联众公司影像云技术,目前正常使用”的说明(参见附件4)。此外,我司为浙江省人民医院搭建的远程影像诊断平台系以数字影像为基础,以云影像技术实现医生跨区域、跨院区的线上云诊断,属于诊断级的数字影像服务,供医生端使用,与患者端的数字影像服务/系统并行不悖,且相较于患者端的数字影像服务更高端。另,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是“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及服务具有三级综合性医院云影像应用成功案例”,我司在浙江省人民医院搭建的远程影像诊断平台即为云影像技术应用的典型案例,符合《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业绩的要求。因此,如上所述,我司与浙江省人民医院关于远程影像诊断平台的合作是真实有效的,且该合作是基于云影像技术应用的典型案例,符合本次招标的技术资信要求,我司有权将该合作案例在我司的投标文件中合理使用。被投诉人三联众公司提供了《数字影像服务业务合作协议》、《浙江省人民医院与杭州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程影像诊断的合作协议》、浙江省人民医院远程影像诊断平台工作界面截图、浙江省人民医院的证明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SXWH2020-10-7),2020年11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2月14日开标,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0年12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联众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该项目预算价918万元,每年34万人次,三年102万人次,点击预计60%,预算单价为15元/张,单价最高限价10元/张,中标供应商联众公司报价单价3.18元/张,健培公司报价单价5.5元/张,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杭州深睿博联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报价单价8.5元/张。2020年12月15日文汇公司收到健培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于12月2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目前已暂停。

二、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及文汇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14:00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文汇公司就健培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联众公司将浙江省人民医院远程影像服务作为业绩参加嵊州市卫健系统基于AI的云影像平台建设项目的投标却提供不了合同文件证明,以此认为此业绩是不成立的,但不能认定为虚假应标。同时联众公司另外提供的项目业绩能够满足项目业绩分的要求,不影响业绩单项计分结果,也不影响中标结果。

三、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第四部分“评标细则”的“(二)技术资信分值、5项目业绩”中规定,“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及服务具有三级综合性医院云影像应用成功案例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1分”。

四、联众公司技术商务资信得分58.22分,报价分30分,总分88.22分;健培公司技术商务资信得分65.78分,报价分17.35分,总分83.13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杭州深睿博联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技术商务资信得分57.28分,报价分11.22分,总得分68.5分。

五、联众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眀融公司签订的《数字影像服务业务合作协议》,作为“三级综合性医院云影像应用”成功案例之一,合作内容为联众公司与眀融公司针对浙江省人民医院数字影像服务项目进行合作。复核期间,联众公司未提供与浙江省人民医院签订的合同或三方合同。

六、联众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数字影像服务业务合作协议》。投诉答复期,联众公司在《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说明》中向嵊州市财政局提供:《浙江省人民医院与杭州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程影像诊断的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为联众公司为浙江省人民医院提供远程影像诊断服务;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浙江省人民医院远程影像诊断平台数据资料截图;2018年01月至2020年12月浙江省人民医院相关数据统计部分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第四部分“评标细则”的“(二)技术资信分值、5项目业绩”中规定,“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及服务具有三级综合性医院云影像应用成功案例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1分”。联众公司所提供的“浙江省人民医院数字影像服务系统项目”,经评标委员会复核,此业绩不成立,但不能认定为虚假应标。同时经调查,眀融公司与联众公司签署的《数字影像服务业务合作协议》客观存在,不属于虚假材料。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认为杭州联众……不是虚假应标的判断是错误的”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健培公司在投诉事项二中未能提供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我们怀疑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更多的虚假材料”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嵊州市卫健系统基于AI的云影像平台建设项目(编号:SXWH2020-10-7)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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