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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31 16:02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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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利于我市城市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文件精神和《老城区管道燃气安装成本调查报告》(嵊发改调查[2022]1号)成本调查结论,我局牵头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价格管理科。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来信请寄: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一路403号国资综合大楼2015室

联系人:冯蔚  联系电话:83028320


                                                       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

和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有利于我市城市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精神和《老城区管道燃气安装成本调查报告》(嵊发改调查〔2022〕1号)成本结论,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一)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29元/平方米收取预埋费,最高每户不超过3500元。

(二)排屋、别墅、自建房:接建筑面积 29元/平方米收取预埋费,最高每户不超过 9000元。

(三)高层住宅:地上建筑高度≧20m,按建筑面积 30元平方米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最高不超过 3500 元。

(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新建成套任宅:按建筑面积 26 元/平方米计收,最高不超过 2800 元/户。政府有待殊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二、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符合管道燃气安装条件),居民用户要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居民用户收取管镇燃气设施改造费为:多层住宅每2400元,排屋、别墅、自建房每5000元(一户一表一灶一热水器)享受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凭民政部门有关证明,首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为每套1500元;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的“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两参人员,免缴首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三、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四、非居民用户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及申请使用燃气的具体流量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五、城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城镇燃气规范要求安装其它燃气安全设备设施居民用户有特别要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安装其它燃气设备设施、用户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按照成本价收取,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七、本通知自2022年  日起实施。  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管道燃气建设预埋或开户费用交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已于2022年10月31日-11月30日完成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0条意见(包括网络、电话、信函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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