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78R/2022-8533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2-11-16 12:19:21 |
行政处罚催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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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编号:嵊自然资规(林)强催(法)字[2022]9号
吉林省海色蔚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2022年1月1日至1月3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涉案陆生野生动物为旱獭、细尾獴、蓝孔雀、北美浣熊、狐狸、羊驼、鸵鸟等。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嵊自然资规(林)罚字〔2022〕9号),并于2022年4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9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09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开户银行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自然资源执法队,账号:201000055872229000251。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电话: 0575-83187050 地址: 嵊州市官河路518号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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