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 ... >>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78R/2022-85338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11-21 09:5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州市四明山红豆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1-21-09:51:01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浙江省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自然资规(林)罚字〔20226

 

被处罚单位:嵊州市四明山红豆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丽君      身份证号码:33062319******3266    

单位地址:嵊州市金庭镇(原北漳镇)彦坑村董家彦

 

我局20211230日对嵊州市四明山红豆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2月26日至29日,单位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嵊州市金庭镇董家彦村四明山红豆杉基地采伐林木。经勘测,涉及滥伐林木25株(金钱松10株、冷杉15株),采伐林木材积2.8746立方米。经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林木价值人民币5116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2.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照片

4.技术鉴定书

5.价格认证结论书

6.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5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共计25株

2.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53480

收缴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自然资源执法队

开户银行: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号:20100005587222900025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3187050

联系地址:嵊州市官河路518号

 

                                                                          202253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嵊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